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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要闻

强化问责 依法追偿

——省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详解《浙江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浙江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去年12月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近日,记者采访了省法制办相关处室负责人,请他对《办法》中的重点、亮点等进行解读。

  赔偿费用列入预算

  “《办法》强调问题导向,强化了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问责力度,督促其依法行使职权,展现了省委、省政府自我加压和对法治浙江建设的高度重视。”省法制办相关处室负责人说。

  该负责人介绍,《国家赔偿法》确立了国家赔偿制度,明确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因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办法》针对当前国家赔偿中存在的问题,在注重与国家相关立法规定衔接的基础上,结合本省实际,作了一些创新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对国家赔偿的预算管理作了明确规定:国家赔偿费用由赔偿义务机关的同级财政负担。具体来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当年需要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超过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应当按照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安排资金。

  该负责人介绍,以往我省部分市、县对国家赔偿预算管理不够重视,往往一开始并没有把国家赔偿费用列入政府财政预算,一旦有错案、冤案发生,只能临时追加经费支付。这就可能导致国家赔偿支付不够及时,损害国家赔偿形象和受害人的合法利益。如今,《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家赔偿费用列入本年度财政预算,国家赔偿费用有了保障,一旦有案件发生需要赔偿,就能及时赔付。

  依法问责实施追偿

  记者了解到,《办法》最大亮点就是对国家赔偿案件责任人依法实行问责、追偿制度,并建立追偿实施机制。《办法》明确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履行国家赔偿义务后,应当依法对责任人实行追偿。

  如该追偿的不追偿,会有什么后果?《办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责任人依法应当追偿而不追偿的,由有关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监督机关依法追究赔偿义务机关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另外,《办法》第十三条首次明确规定了启动国家赔偿费用追偿机制的期限,同时规定作出追偿或者不予追偿的决定,应当抄送有关财政部门和其他有权监督机关,以便于有关机关知晓和监督,弥补了国家和我省立法上的空白,有利于促进当前存在的追偿难问题的解决。

  “《办法》强化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追偿以及启动国家赔偿费用追偿期限和有关监督机关的明确,将会极大地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这位负责人表示。

  冤假错案发生后,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向责任人追偿多少金额?《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赔偿费用的追偿比例根据违法性质、损害后果以及被追偿人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记者了解到,在制定《办法》前,省法制办在多地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后确定为:追偿金额最高不超过国家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两倍。国家赔偿涉及两个以上责任人的,应当分别确定追偿比例和追偿金额,合计追偿总额不超过实际发生的国家赔偿费用。

  “对相关人员进行追偿是为了促使他们更慎重地依法办案,但追偿的额度应当考虑责任人的承受能力等多种因素。”该负责人表示。

  此外,《办法》第十一条同时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其他有权监督机关应当同时对被追偿的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被追偿的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浙江日报 要闻 00002 强化问责 依法追偿 2017-02-15 3090135 2 2017年02月15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