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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5版:观点

小区停车费不能想涨就涨

  那种认为开发商对停车费想涨就涨、哪怕涨到天上你也只能作道德谴责而无法监管的观点很不靠谱。

小区停车费不能想涨就涨

王玉宝

  宁波荣安观江源小区每月高达1800元的“天价停车费”,打破浙江纪录。此事数度曝光,但似乎无解。相关监管部门的答复是“天价停车费不合理却合法”。

  近年来小区“天价停车费”并非个案。自2014年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布后,武汉、宁波、上海等全国多个城市小区停车费涨声一片。上海一小区还曾曝出每月2600元的停车费。

  一方面,百姓对此普遍强烈反对,如此“天价”确实难以承受。比如,宁波荣安观江源小区,买下停车位要20万元,而两年租金就要4万多元。另一方面,物价、房管等部门大多又认为无权干涉。这就形成一个舆论印象:“天价停车费”不合理但合法。果真如此吗?恐未尽然。

  从法规上看,国家发改委2014年底的通知究竟是怎样表述的?通知“第七条”关于住宅停车服务条款是这样表述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企业接受业主的委托,按照停车服务合同约定,向住宅小区业主或使用人提供停车场地、设施以及停车秩序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按照这个条款,停车费涨价,理应经过类似业主大会表决同意的程序。没有这个程序,涨价正当性值得怀疑。但目前,大多“天价停车费”都属于开发商自说自话的涨价。

  另外,国家发改委虽有条件放开停车服务收费,但社会或者开发商往往有意无意忽视另一个通知。即2015年末,国家发改委联合三部委发布的补充文件——《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

  《意见》这样表述:依法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对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需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要纳入地方定价目录。”《意见》还提出,“对交易双方地位不对等的”要“指导双方制定议价规则、发布价格行为指南”,乃至依法查处“利用优势地位、服务捆绑等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注意这里面的关键词。首先是“具备竞争条件”。小区内地下车库或者产权归开发商的停车位,到底是不是竞争性的?如果一个小区,周边没有停车位,或停车位极度紧缺,那么这个小区内的停车位还算竞争性的吗?实际上,大部分小区停车位不同于公共场所停车位,有一定专属性。一个小区的居民,不大可能把车停到另一个小区。不同小区之间的停车费很难形成价格竞争,容易形成区域垄断。

  其次,则是“自然垄断经营”。这段表述就更明确了。“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更加不应该想涨就涨。

  从上面这几点可以看出,那种认为开发商对停车费可以想涨就涨、哪怕涨到天上你也只能作道德谴责而无法监管的观点很不靠谱。“天价停车费”不仅面临竞争性、垄断性的拷问,更面临着程序合法性的拷问——是否经过业主委托和合同约定?

  但现在“天价停车费”竟然出现“不合理但合法”“这个问题无解”的说辞,令人莞尔。这当然与开发商出于私利对法规的片面性解读有关,更值得反思的是物价、房管等监管部门的态度。

  多起案例中,物价和房管等部门虽摆出一副督促协商的面孔,但最后结果仍是“无权干涉”。不知这些监管部门,如何理解国家发改委上述“通知”和“指导意见”?开发商给小区居民灌迷魂药还可理解,专业监管部门不能作“岸上观”。对于价格垄断、违约涨价、严重偏离市场行情涨价等情况,依然需要政府部门出手。对此,物价、房管等部门作为到位了吗?

  当然,问题发展到今天,法规本身的不清晰也值得反思。涨价程序、议价规则等内容语焉不详,特别是何为“具备竞争条件”、何为“自然垄断经营”,并无明确界定。这就在执行上留下了模糊空间,这就需要抓紧明确抓紧完善。


浙江日报 观点 00005 小区停车费不能想涨就涨 2017-01-12 浙江日报2017-01-1200005;2815531 2 2017年01月12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