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监督制度的发展历程
浙报制图:陈仰东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五四宪法”
1)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审查和批准政府预算和决算;选举和罢免执行机关组成人员;改变或撤销本级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具有质问权。
2)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组织对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人大监督制度的发展历程
1954年 人大监督制度建立
第五届全国人大通过“七八宪法”
1)恢复了全国人大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审查国民经济计划、国家的预算和决算、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行政机关组成人员的职权。
2)恢复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等职权。
1978年 人大监督制度恢复
1982年第六届全国人大通过了“八二宪法”
扩大了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权
1982年 人大监督制度完善
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
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纳入了常委会质询的范围
1987年 人大监督制度细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施行。
2007年 当前人大监督制度确立
浙报制图:陈仰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