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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4版:理论

扎紧制度笼子
完善党内监督

  加强党内监督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一贯要求,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历史上,党始终高度重视党内监督,不断通过完善民主集中制、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推进巡视和派驻全覆盖等方式强化党内监督。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回应现实需求,顺应党心民心,标志着全面深化从严治党进入新时期。

  习近平总书记在对《党内监督条例》的起草进行说明时指出:“《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自2003年12月31日颁布施行以来,对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随着形势任务发展变化,条例与新实践新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显现出来。形势发展需要我们对条例进行修订。”本次的修订具有三方面的重大意义。

  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发展变化,聚焦党内监督存在的薄弱环节。木桶能装多少水取决于其短板长度,同样,监督工作只有将重点对准薄弱环节,才能有效提升监督水平。十八大以来大量曝光的案件一再证明,高级领导干部,尤其是重要部门的一把手往往是监督的薄弱环节,此次《党内监督条例》的修订针对这个问题,运用大篇幅进行了规定。同时,还明确指出了目前存在的“重政绩不重政德”“带病提拔”等监督问题,并作出针对性规定。

  进一步明确了“监督谁”“谁来监督”“怎么监督”等一系列问题。法规越细致明确,可操作性就越强,也越有利于监督的开展,本次修订将原本关于监督主体、监督对象和监督方式的原则性概述细化为具体的做法。例如明确要求中央政治局委员的配偶子女不许违规经商、兼职,建立健全党的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对情节恶劣、影响重大的腐败等问题应当点名道姓通报曝光等措施,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实现党内监督无禁区、无例外,为全面从严治党锻造了新的制度利器。一段时间以来,少部分党员、干部,甚至是党的高级领导干部在政治立场、廉洁自律和工作作风上都出现了严重的问题,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部分党员对党内监督的对象认识不清,认为有能凌驾于党规之上、游离于监督之外的特殊党员,本次《党内监督条例》修订对这样的错误认识进行了直接彻底的回应,同时再次强调监督工作做得全,做得细,做得好,才能早预防、早发现、早解决问题,为接下来的党内监督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

  在新修订的《党内监督条例》中,有五个方面的变动尤其值得重点关注。

  明确党内监督没有禁区和例外。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多次提到反腐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党内监督条例》将这种要求正式上升为党内法规,第三条规定:“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这样就从党内法规的高度正式确立党内没有不受监督的死角,从中央领导开始到各个层级的党员都必须处于监督之中。

  中央政治局如何监督等重大问题初步得到解决。《党内监督条例》将“党的中央组织监督”的内容紧跟在原则之后作为第二章,在制度设计上充分展现了对“如何监督党的高级领导干部”这一问题的重视。第十条至第十四条分别以中央委员会、政治局等领导集体和政治局委员等个人为主体,分别规定了其所应该承担的义务。值得注意的是,对中央领导的监督不仅包括其个人的工作、生活,还包括了对其配偶子女等亲属的约束,有力地扩展了监督的范围,把需要监督的对象关进了制度的笼子。

  “一把手”成为监督重点。《党内监督条例》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党内监督必须加强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从法规层面再次强调了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在强调重点监督的同时,还强调要对一把手全面监督,除了一直被重点关注的个人廉洁问题,更有意识形态问题和工作方式问题,强调对一把手的政治监督。

  进一步规范纪委的职能定位与工作方法。《党内监督条例》第四章主要阐述了纪委在党内监督中如何发挥作用。作为负责监督的专门机关,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负有维护政治法律,政治规矩,检查党的方针政策的重要职能。纪委在信访举报处理、干部廉洁测评、一般违纪处理和曝光严重违纪等内容上都肩负重要责任,同时必须完善内控机制,真正做到“打铁还需自身硬”。

  强调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我们党作为执政党,想要把监督工作长期、有效地开展下去,就不能只关注自身,而必须处理好与其他主体的关系。《党内监督条例》第六章确立了党内监督要与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的监督、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监督以及社会公众与新闻舆论的监督相结合。只有汇集各个监督主体的力量,才能更好地开展党内监督。

  【作者单位: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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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6 2191886 2 2016年12月16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