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督查是什么
8月1日,新修订的《浙江省信访条例》正式施行,对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作出明确规定,并赋予信访工作机构信访督查的职权。其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信访工作中久拖不决、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有关重大、疑难信访事项,可以建议本级人民政府将其列入督查事项,并负责信访督查的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进行信访督查,可以查询有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约见信访人。被督查单位应当就被督查事项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11月23日,国家信访局网站发布《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信访事项实地督查工作的意见》,明确了信访事项实地督查的总体要求,包括实地督查的职责定位、工作机制、工作原则和组织领导等;对信访事项实地督查的实施提出明确要求,包括督查组的工作职责、督查方式、督查意见反馈和督查纪律等;对信访事项实地督查的后续工作进行规范,包括督查事项的跟踪督查、督查成果的公开和责任追究等。《意见》明确,对实地督查意见整改落实不到位、工作进展缓慢的,甚至拒不整改或编报虚假材料的,由组织督查的信访工作机构依照《信访条例》及信访工作纪律有关规定依法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对重大疑难信访问题,列入本级党委和政府督查机构督查范围,确保群众的合理合法诉求解决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