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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8版:政治纵深·法治

用法治重塑
破产实践

  当前,去产能、化风险、促转型,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发挥破产制度功能,有力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既是危机对策,也是时代命题。深刻认识破产制度价值,首先要引导社会转变观念,大力破除陈旧的误解和偏见,破产不是见不得人的事,企业破产也不是政绩破产,破产更不是逃废债的避风港。相反,只有通过破产程序公开财务透明清算,才能及时有效地揭示逃废债行为,也只有运用破产程序的撤销权、无效宣告等制度功能才能依法有效地追收转移隐匿的财产,如果不及时申请启动破产程序,反而凭空丧失撤销权等有利手段。

  破产并非有损诚信,相反是建立诚信的基础。市场风险,管理失当,经营失策,债务危机,当事人回天无力,甚至越过越糟,越陷越深,再诚信也不能改变违约损害的事实,相反基于对业务伙伴的愧疚、对责任的忧惧,会逼迫一个人走上绝路,或者心存侥幸,铤而走险,从而更严重地损害社会稳定。破产提示社会风险事实,豁免债务是面对不可改变的事实状态、避免各方陷入更大损失的理性选择;破产程序的公开透明、专业介入,为各方提供了相对公平、合理的结果,能有效避免社会陷入混乱争夺;破产保护为各方提供了及时止损、东山再起的机会和希望;破产重整、和解则为各方提供了在知情、合作基础上最有利的安排,有利于培育社会理性、诚信意识。

  破产是个系统工作,牵涉众多社会关系,对于重大破产工作,必然产生复杂的社会影响。党委、政府负责人及相关部门都应当积极作为,不回避、不推诿、多担当、多探索,为破产工作提供更多支持。目前,温州市的破产处置工作仍存在破产启动难、工作推进难、财产处置难、善后处理难等问题。比如一些企业在破产过程中,依法应当解除的保全未能解除,应当中止的诉讼、执行未能中止,市场监管、税收、金融、国土、社保行政还有障碍,一些问题与破产法的规定相悖等。因此,要认真筛查与破产法规定不符的内部制度和习惯做法,不及时纠正的要严格追责,造成较大或者重大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破产的方法灵活多样,要进一步鼓励尝试开展预重整、集体重整、庭外重整等方法探索。运用破产程序资债底线平衡、依法清偿、余债豁免的原理,在一些同行业、同类型、同状况企业以及关联企业、互保联保企业间进行尝试。同时,鼓励探索债转股方式,通过债转股(包括银行债权转股权),有利于减少估值、清算、拍卖、分配的损失。鼓励尝试债权债务证券化,主张债权债务依法转让、鼓励并购、保护交易,及时处置大部分债权,减少关联人数,为引进战略投资人减少谈判成本,还可为实现债转股提供更多便利。

  温州市人大法工委办公室主任 叶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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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实践
2016-12-15 浙江日报2016-12-1500006 2 2016年12月15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