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国家赔偿后,还将对责任人追偿追责
记者 黄宏 通讯员 黄江疆
本报杭州12月6日讯 (记者 黄宏 通讯员 黄江疆) 12月5日召开的省政府常务会议上,通过了《浙江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下称《办法》)。
这一省政府规章,被列入省委常委会2016年工作要点中须省委研究的重大立法事项和省政府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是《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实施意见》出台以后,第一个上省委常委会讨论的省政府规章。
省法制办负责人介绍,《国家赔偿法》确立了国家赔偿制度,明确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因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2011年,国务院出台了《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制定了相应的司法解释。
“从国家赔偿实践来看,我省与兄弟省、市情况类似,存在国家赔偿经费财政预算安排普遍不足、赔偿义务机关与财政部门在国家赔偿费用支付环节上职责不够清、对国家赔偿案件责任人追偿、追责难等问题。为此,有必要制定具体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机制,推动我省国家赔偿工作更加规范、有效开展。”该负责人说。
《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当年需要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超过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应当按照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安排资金。
国家赔偿后,怎么对责任人追偿、问责?《国家赔偿法》对追偿仅作原则规定,此次我省通过的《办法》则对责任人如何追偿作了规定。《办法》规定,我省追偿金额设定为最高不超过国家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两倍。另外,赔偿义务机关在作出追偿决定前,必须听取被追偿人的意见;对不予采纳的意见,赔偿义务机关必须说明理由,同时如果被追偿的责任人不服追偿决定,可以申请复核和申诉。《办法》规定,负有赔偿义务的机关或者其他有权监督的机关必须对被追偿的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还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责任人依法应当追偿而不追偿的,由有关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监督的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