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6年12月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丽水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丽水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