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税收
优惠政策知多少
沈穗 整理
问:哪些企业适用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税收上是用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和税收指标综合考量“小型”和“微利”的,与其他部门对小微企业的认定办法略有差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问:小微企业认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以及“资产总额”如何确定?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如果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问: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第一条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能否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答: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问: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否需要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答:不需要事先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自行申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汇算清缴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问:小微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可以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规定,企业预缴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查账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按照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30万元(含,下同)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定率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3.定额征收企业。根据优惠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
4.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缴时预计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5.本年度新成立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问:小微企业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规定标准,应该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问:小型微利企业还能享受其他哪些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答:1.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
2.自2016年2月1日起,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3.在2017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沈穗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