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制网络直播
营造良好生态
何宇华
网络直播由于其实时性、直观性、互动性等特点,近两年得到了井喷式增长。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3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6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7.1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1.7%,其中手机网民规模达6.56亿,而网络直播用户规模已达到3.25亿,占网民总体的45.8%,高峰时段更是有三四千个直播“房间”同时在线。
在高速发展的网络直播背后,可以发现网络直播乱象丛生。提供直播平台服务的企业内部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内容上出现传播色情、暴力、谣言、诈骗等信息,甚至存在色情表演、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跨越道德和法律的底线,严重破坏网络生态。有的直播平台缺乏相关资质,违规开展各类新闻信息直播。
网络直播在过去几年内的盈利状况吸引了大批企业进场布局,同质化竞争严重。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和移动直播的发展,全民直播、草根直播涌现,资本的进入更是助推了网络直播市场的发展。而政府的监管也由松到紧,从单一部门到多部门联合,在2016年呈现高压态势,文化部、公安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网信办先后出台一系列管理规定,规范网络直播业务,促进网络直播平台的健康发展。
但从现实情况来看,即便出台了各类规范性文件,对于网络直播的规制仍显得不足,还需要从主播、内容、监管、政策等方面加强管理和协调。
首先,探索注册制的行业管理模式,对主播进行管理和监督。网络直播作为一种新型的网络形态,发展迅速,参与人员多元并富于变化。在自媒体的网络环境中,主播包括直播中的个人高度媒体化,凭“一个身份证、一个账号”就可以成为主播,未设置必要的准入条件。因此,应当对各类主播的媒体素养进行专业培训,包括最基本的法律培训,通过注册制,对主播进行规范管理。
其次,对网络直播的内容进行管控和监督。现有的网络直播内容涉及教育、体育、新闻、娱乐、游戏、公益、家庭生活等方方面面,受众也越来越显得专业、专注。作为政府监管部门,应当根据网络直播的内容和专业性设置不同的准入条件和管控措施,如对于受众为青少年的,内容上应当具有正确的导向和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理念,对进入直播平台的观众进行分类管理和限制,根据内容设置不同级别不同类别的直播等级,给予不同的权限和监管要求。
再次,加大网络直播的监管合力。网络直播管理涉及文化、公安、新闻、网信办、“扫黄打非”办公室等多个不同部门,各自执法的权限、范围及侧重点都有所不同,有的针对经营资质,有的针对直播内容,有的针对具体的违法犯罪行为。今年上半年各部门的专项整治行动取得的成果,证明了建立有效的协调联合执法机制的必要性与有效性。此次出台的《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明确了网络直播主体应当建立的各项制度,也赋予国家和各地网信办对直播服务内容的监督管理执法职责,确立了黑名单制度的层级报告制度,但对于各部门各司其职、联合管理的协调执法机制却未能提及。网络空间治理的复杂性决定了各部门必须形成监管合力,有效地管控和规制网络直播行为。
最后,协调好网络直播的政策文件。约束互联网行为的文件繁多,但缺乏统一的高层级法律规定。目前,从2000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一直到2016年国家网信办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十多部法规,多为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没有统一涉及网络直播或网络经营行为的法律。即使在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也只是明确了政府主管部门、网络运营者和使用者对于维护网络安全和良好环境的义务,主要涉及网络的安全、数据的管理,对于网络直播行为的整治与规范较少涉及。
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改变了传统的生活节奏和交流方式,网络直播更使得人们之间的交流变得透明、直接,规范网络直播行为,有效培育和促进行业的良性循环,使其不断走向专业化、精致化,才能真正维护好互联网的良好生态。
【作者单位:浙江警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