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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要闻

部分优抚对象
抚恤补助标准提高

  本报讯 (记者 陆遥) 日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决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提高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城镇“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调整在乡复员军人、红军失散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部分参战退役人员、部分原8023部队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部分烈士子女和部分农村籍60周岁以上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66230元、64140元、62040元,分别比2015年提高了6020元、5830元、5640元。城镇“三属”的年定期抚恤金分别为:烈士遗属21030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18050元,病故军人遗属16980元。

  据悉,这是国家首次对“三属”定期抚恤金实行城乡统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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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06 2047853 2 2016年11月06日 星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