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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政治

以审判为中心的
刑事诉讼制度
改革亮点

  未经法院依法判决

  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

  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侦查机关侦查终结,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作出有罪判决,都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侦查机关、检察院应当按照裁判的要求和标准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认定证据,依法作出裁判。

  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对于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应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对于量刑证据存疑的,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依法收集证据。对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依法予以排除。在规范的讯问场所讯问犯罪嫌疑人。逐步实行对所有案件的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探索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制度。

  在案件侦查终结前,犯罪嫌疑人提出无罪或者罪轻的辩解,辩护律师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侦查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核实。

  防止刑讯逼供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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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报制图:吴雄伟

  以审判为中心的

  刑事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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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制度
改革亮点
2016-10-13 浙江日报2016-10-1300010;浙江日报2016-10-1300007;浙江日报2016-10-1300011;浙江日报2016-10-1300017;浙江日报2016-10-1300016;浙江日报2016-10-1300012;浙江日报2016-10-1300013;浙江日报2016-10-1300014;浙江日报2016-10-1300015;浙江日报2016-10-1300018;浙江日报2016-10-1300009 2 2016年10月13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