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进入二审
浙江率先立法规范网约车
本报记者 廖小清 通讯员 王鹏程
率先立法规范网约车、在国家有关汽车三包政策的基础上新增可退换车的情形;网络经营者骚扰给差评的买家等行为将列入不良信用记录……9月28日在杭举行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记者发现,此次二审的修订草案,在之前的基础上又作了不少创新性规定,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保护消费者
个人信息防骚扰
眼下,不管是网上购物,还是网下办理各种业务,都需要消费者提供各种个人信息,也时常出现个人信息被泄露引来电话、短信等骚扰的情况,给消费者带来诸多困扰。
为此,修订草案增加了经营者对消费者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同时,考虑到国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原则、程序、保密措施和补救手段等已经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地方性法规没有必要重复,但对个人信息的具体范围可作进一步明确。
修订草案特意增加内容,对消费者的信息进行了详细界定,规定:“消费者个人信息包括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获取的消费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职业、工作单位、联系方式、收入和财产状况、消费交易记录、反映健康状况的体检及诊断报告、指纹、血型、病史、治疗记录或者医疗美容记录等信息。”
现实中,不少人在网购时因给经营者差评而被骚扰,甚至受到各种威胁,严重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次,修订草案对网上经营者恶意骚扰消费者的行为也作了规范,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平台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投诉快速处理、不良信息处理、信用评价等管理制度,并从技术上保证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阅览和保存。消费者因对网上经营者作出不良评价而遭受骚扰或者威胁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对该网上经营者作出不良信用记录或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
规范网约车平台
经营者责任
现在,乘坐网约车的人越来越多,这个行业发展迅速,但是网约车在运行中也出现一些乱象,特别是登记的车辆和驾驶员与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不相符的现象较为突出。这既有损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不利于该行业的健康发展。
对此,修订草案特别明确了网约车平台经营者的责任,规定,网约车平台经营者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网约车驾驶员具备合法从业资格,服务车辆符合营运技术要求并按照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线上预约的驾驶员、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车辆保持一致。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说,通过地方立法对网约车进行规定,这在全国尚属首次。
不仅如此,修订草案还完善了其他客运消费方面的规定,针对当前航空、铁路和公路客运经常发生因延误等原因无法按照约定运送消费者的情形,增加规定:航空、铁路和公路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地点、班次和规定的线路运送消费者,保证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不得降低服务标准或者改变服务内容。经营者因自身原因造成迟延运送或者取消运送的,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改签或者退票,并依法赔偿损失。
增加汽车
可整车退换的情形
房屋、汽车等商品,已成为不少人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由房屋、汽车质量问题引发的纠纷也不少,而且这类商品往往因为价格高,一旦质量问题得不到较好解决,将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此,修订草案对这两类商品的质量问题,专门进行了详细规定。
修订草案规定,商品房在保修期限内,发生地基下沉、房屋倾斜、承重的柱墙梁板等构件结构开裂变形等质量问题,超出工程建设标准规定的安全限值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房或者更换,并依法赔偿损失。经营者自消费者要求维修之日起一年内未予修理,或者同一部位经三次修理仍发生渗漏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房或者更换,并依法赔偿损失。
在家用汽车消费方面,修订草案在国家有关汽车三包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力度,增加汽车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可以整车更换或者退货的三种情形,即: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两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发动机、变速器分别或者合计更换两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分别更换两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分别更换两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