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责任,如何终身追究
——解读《浙江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
本报记者 江帆 通讯员 邵甜
9月26日,记者从省环保厅了解到,经省委、省政府同意,《浙江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已于日前印发。这是我省首次对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作出制度性安排,建立起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问责制度。
天蓝水清的美丽中国,是人民群众的美好向往,也是中国梦的重要组成部分。《细则》的出台,以铁腕之势为生态环境保驾护航,正是浙江对群众期盼的庄严承诺。
追谁的责
聚焦党政领导
从现实情况看,要使生态环境领域的改革规定落到实处,关键要靠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而出现生态环境严重损害事件,也往往与党政领导干部失职、渎职有着直接关系。
过去,一块林地被非法占用,建起了高尔夫球场、盖起了别墅。作出决策的可能是地方党委、政府,但在具体处理过程中,处罚的却往往是建设单位。《细则》的出台,打破了这样的局面,意味决策者、审批者将一道被追责。
《细则》第二条指出,“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省直属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有关机构领导人员”。由此可见,“领导”成了主要被追责的对象。
而且,《细则》的第三条也明确提出,“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及其有关机构的领导人员按照职责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党政同责”,也是这项制度的一个鲜明主张。2015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文内简称《办法》)。无论是党中央、国务院的《办法》,还是我省的《细则》,将地方党委领导成员作为追责对象,是一个重大突破,旨在推动党委、政府对生态文明建设共同担责,落实权责一致原则,实现追责对象的全覆盖。
追哪些责
细化浙江特色
什么样的情形会被追责?记者从省环保厅了解到,追责情形主要有两大依据:一是符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里25条追责情形之一的;二是符合《浙江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应当追究责任情形的。
“追责情形既秉承中央文件精神,又兼顾浙江特色。”据悉,《细则》结合了我省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重点工作及发展需要,尤其是结合“美丽浙江”“五水共治”“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等党委、政府重点工作,在《办法》基础上进行了有针对性的细化补充,便于理解、掌握和操作。
例如《细则》第二章第五条规定,“五水共治”“一打三整治”和美丽浙江建设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的;环境质量考核目标连续两年未完成的;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应当追究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的责任。
据介绍,追责情形既包括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后果追责”,也包括违背中央有关生态环境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行为追责”。比如,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作出的决策严重违反城乡、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违反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批准开发利用规划或者进行项目审批(核准),都要受到责任追究。目的就是防患于未然。
《细则》还依据有关党政领导成员的职位特征、履职特点等,重点对国家《办法》规定比较原则、理解上容易出现分歧或者偏差、难以操作的追责情形,进行具体细化,列举情形,并补充了5款“从重追责”和3款“从轻追责”情形。
责怎么追
遵循科学有效
“为政之要,莫先于用人”,《细则》还发挥起了干部选拔任用的“指挥棒”作用。
《细则》中将党政领导干部“终身追究”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规定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同时规定,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
追责方式有通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党纪政纪处分等。追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但《细则》规定不得避重就轻或者相互替代。追责对象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针对以往“责任追究启动难、实施难”的问题,《细则》明确了责任追究的启动和实施程序,建立起了协作联动机制,专门设置了对启动和实施主体的追责条款。
“这些规定,使各个追责环节形成一个闭环系统。”省环保厅专家介绍,《细则》要求并授权政府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司法机关等要加强沟通协作,及时启动并实施问责程序,如果这些部门失职,有关人员同样会被问责。
公众参与与信息透明度,同样被放到重要位置。《细则》中规定,负责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和部门,一般应当将责任追究决定向社会公开;还将通过建设环境损害曝光平台,畅通公众监督举报,强化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行为的监督。
同时,《细则》兼顾到了追责的科学性,被追责的领导干部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也具备申诉的权利,可以在接到责任追究决定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和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有关专家认为,《细则》出台后,关键是要真正落实,后续操作中,还可能存在基础数据获取、第三方认证等问题需要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