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枫桥经验”
大事记
浙报制图:陈仰东
“枫桥经验”
大事记
1963年
20世纪60年代初,诸暨市枫桥镇干部群众创造了“枫桥经验”。1963年11月,毛泽东同志亲笔批示“要各地仿效,经过试点,推广去做”。“枫桥经验”由此成为全国典型。
1971年
第15次全国公安会议再次肯定“枫桥经验”。
1973年
公安部派人到枫桥蹲点半年,形成《“枫桥经验”在前进》调查报告。
1977年
公安部联合调查组调查总结出普及“枫桥经验”的6条标准。
1980年至1990年
上世纪80年代,枫桥率先提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口号,并逐步探索形成一套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新经验。1990年9月,“枫桥经验”在全国被推广。
1993年
11月22日,我省举行纪念毛泽东同志为“枫桥经验”批示30周年大会,要求各地根据发展变化的形势和情况,丰富和发展“枫桥经验”,赋予其崭新时代特征,在新时期发挥更大作用。
1999年
4月20日至21日,省委、省政府召开学习推广“枫桥经验”现场会,要求各地、各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动员、组织和引导城乡基层单位,掀起学习推广“枫桥经验”的新高潮。
2003年
11月25日,中央综治委和浙江省委联合召开纪念毛泽东同志批示“枫桥经验”40周年暨创新“枫桥经验”大会。
2004年
5月,省委十一届六次全会通过《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平安浙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决定》,指出通过进一步总结、推广和创新“枫桥经验”,不断探索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有效方法和途径,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做好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工作。
2006年
4月26日,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通过《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决定》,指出要总结、推广和创新“枫桥经验”。
2013年
10月11日,纪念毛泽东同志批示“枫桥经验”50周年大会举行。
2014年
12月4日,省委十三届六次全会通过的《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的决定》指出,坚持创新发展“枫桥经验”,夯实法治建设的基层基础。 (金春华 整理)
浙报制图:陈仰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