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实施
新安全生产条例
记者 金梁
本报杭州8月1日讯 (记者 金梁) 由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的《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8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依据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紧密结合浙江实际,坚持问题导向,体现了新形势下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的新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也是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的直接承担主体,《条例》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条例》的总则部分就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体现了负责人“一岗双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
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是政府应尽的职责,《条例》明确了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完善监管措施,消除监管盲区。如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方面,明确了安全生产委员会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重大问题的职责,细化了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制度,分别对政府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分管负责人的职责作出具体规定。
此外,为适应当前安全生产领域从严治理的实际需要,《条例》强化了有关法律责任规定,提高了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成本,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