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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要闻

我省出台首部基层河长巡查工作细则

基层河长履职不力将被问责

  本报讯 (记者 江帆) 近日,省治水办出台《基层河长巡查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该《细则》包括总则、职责分工、巡查频次和内容、巡查记录、问题发现和处理、考核奖惩以及附则共7方面内容,首次为全省基层河长的巡河工作制定了详细规范。

  《细则》中首先明确了“基层河长”以及“巡查”的概念。基层河长,是指镇(乡、街道)级河长和村(社区)级河长。基层河长是责任河道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巡查,是指基层河长通过对责任河道巡回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解决或提交有关责任部门处理或向当地治水办(河长办)、上级河长报告,要求协调解决。

  同时,《细则》对河长巡河的职责分工、巡查频次和内容、巡查记录、问题发现和处理等具体内容作了详细规定。针对过去河长制督查中曾发现的河长推诿责任问题,《细则》规定:基层河长应加大对责任河道的巡查力度,镇(乡、街道)级河长不少于每旬一次,村(社区)级河长不少于每周一次,对水质不达标问题较多的河道要加密巡查频次。基层河长因故不能开展巡查的,应委托相关人员代为开展巡查。由此,责任河道巡查责任切实落实到了河长身上,“工作繁忙”“赴外地出差”等原因不能成为河长履职不当的理由。

  对于河道保洁员、巡河员、网格化监管员等相关人员,《细则》明确了职责分工,要求相关人员要结合保洁、监管等日常工作,每天开展巡查,积极协助基层河长开展巡查,发现河道水质异常、入河排污(水)口排放异常等问题应第一时间报告河长,确保巡河护河职责分工明确。

  在河长巡查日志方面,《细则》同样作出详细规定:基层河长巡查过程中或巡查任务结束当天,应当及时、准确记录河长巡查日志,以纸质或者信息化电子记录等形式存档。河长巡河日志应当包括巡查起止时间、巡查人员、巡查路线、发现主要问题以及处理情况等基本内容。值得注意的是,《细则》规定,配发河长制管理信息终端的县(市、区),应将河长制管理信息终端使用情况纳入河长巡查工作考核内容。

  对于问题发现和处理,《细则》提出了明确的限时规定:镇(乡、街道)级河长巡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安排解决,在其职责范围内暂无法解决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将问题提交有关职能部门解决;对于村(社区)级河长在职责范围内暂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当立即报告镇(乡、街道)级河长;相关职能部门接到基层河长提交的有关问题,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并答复;基层河长接到群众的举报投诉,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赴现场进行初步核实;基层河长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反馈给举报投诉人。

  此外,《细则》中还提出:各县(市、区)应当将基层河长巡查工作作为基层河长履职考核的主要内容,纳入干部实绩考核。各县(市、区)治水办(河长办)对定期考核、日常抽查、社会监督中发现基层河长巡查履职存在问题或隐患、苗头的,应约谈警示。对巡查履职不到位、整改不力等行为,在约谈警示的基础上,还应进行督办抄告,视情启动问责程序。

  基层河长在巡查工作中,有未按照规定进行巡查的、巡查中对有关问题视而不见的、发现问题不处理或未及时提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理的、巡查日志记录弄虚作假的,造成“三河”严重反弹、被省级以上媒体曝光或发生重大涉水事件等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其中涉及领导干部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予以问责。


浙江日报 要闻 00002 基层河长履职不力将被问责 2016-08-02 浙江日报2016-08-0200010 2 2016年08月02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