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监护人责任缺失
或被撤销监护资格
记者 廖小清 通讯员 王鹏程
本报杭州7月27日讯 (记者 廖小清 通讯员 王鹏程) 7月27日在杭举行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听取省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决定(草案)》的说明。修改决定草案重点增加了对留守未成年人的保护,并单独增设“留守未成年人保护”一章。同时,修改决定草案还增加了惩罚性措施,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如果拒不履行监护职责超过6个月,可依法撤销其监护资格。
近年来,留守儿童问题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个阶段性问题。据统计,截至今年4月,我省共有农村留守儿童11.18万人。我省各地各部门积极开展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对促进留守儿童健康成长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现实中仍然存在外出务工父母监护责任缺失、基层社区管理服务不到位、关爱服务工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迫切需要通过立法加强留守儿童的关爱保护。
记者注意到,修改决定草案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子女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者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子女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同时,修改决定草案还明确,父母因故不能履行监护责任的,外出务工前,要将委托监护情况等相关信息告知就读学校或村(居)委会;外出务工后,要与留守未成年子女保持联系,经常见面,及时了解留守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
修改决定草案还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和部门的职责,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留守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健全留守未成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和救助保护机制。同时,民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教育、公安等有关部门建立留守未成年人信息管理平台,对留守未成年人信息实行动态管理。
针对留守儿童失踪和受到不法侵害等情况,修改决定草案特别强化了相关单位的责任,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留守未成年人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者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者不法侵害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有关报告,出警调查,并按相关规定作出应急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