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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要闻

我省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遏制预付卡霸王条款

  本报杭州7月27日讯 (记者 廖小清 通讯员 王鹏程) 7月27日在杭举行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听取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记者看到,修订草案对当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作出了新规定,不仅进一步规范了预付卡的交易,还针对“天价鱼”等餐饮业消费事件作出相应规定。

  现行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自2001年实施以来,对促进我省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调整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说,本次修订该办法主要是针对消费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着重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问题,努力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落到实处。

  众所周知,预付款消费,已成为当下盛行的消费方式。但是,由于商家在预付款消费中具有优势地位,有的商家借此设置消费陷阱,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或者单方规定预付卡有效期等,还有的商家甚至借助发行预付卡变相融资卷款潜逃,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

  为此,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了经营者的相关责任,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在预付卡(券)或者书面合同中明确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等内容。同时,经营者不得限制消费者对预付卡(券)的转让,不得对预付卡(券)设定有效期限。不仅如此,修订草案还赋予消费者更大自主权,规定消费者自购买预付卡(券)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经营者要求退还预付款。

  近年来,“天价鱼”“天价虾”等餐饮业消费事件屡见不鲜,不仅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也给当地的消费环境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针对餐饮业中存在的消费不透明、价格不规范等行为,修订草案专门规定:餐饮业经营者对食品和服务的价格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表示,对消费者选定的酒水菜品及价款,下单前应当经消费者确认。

  此外,修订草案还对商品房、快递、营利性教育培训、网络、家用汽车等方面的消费问题进行了规范。


浙江日报 要闻 00002 遏制预付卡霸王条款 2016-07-28 浙江日报2016-07-2800011 2 2016年07月28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