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芈月传》作者索赔一元为哪般?
电视剧剧本著作权纠纷在温审理,原告被告就剧本署名“总编剧”和编剧署名排序等进行辩论
记者 黄宏 通讯员 洪叶
本报温州7月18日电 (记者 黄宏 通讯员 洪叶) 2015年,电视剧《芈月传》热播,而在该剧未播出之前,温州籍作者蒋胜男将电视剧《芈月传》宣传载体上载明的编剧王小平、电视剧出品人东阳市乐视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儿影视”)告上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对方侵犯其作为原著小说《芈月传》的作者以及《芈月传》电视连续剧的编剧享有的著作权。7月18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首次采用网络直播庭审方式公开案件审理全过程。
电视剧《芈月传》未播映前,蒋胜男向鹿城法院诉称,2012年8月28日,她与“花儿影视”签订了一份《电视剧剧本创作合同》,“花儿影视”委托她根据其小说《芈月传》创作电视剧剧本《芈月传》。合同签订后,她依约分期将改编创作的《芈月传》电视剧剧本共53集交付给“花儿影视”,对方支付了全部创作报酬。
她认为,王小平、“花儿影视”在官方宣传海报、互联网、新闻发布会等诸多宣传载体上,没有载明“根据蒋胜男《芈月传》同名小说改编”字样,宣称王小平是该剧的“总编剧”或者“编剧”,将编剧排名为“王小平 蒋胜男”等行为侵害了她的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
当时,因电视剧《芈月传》尚在后期制作中,播出日期未确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鹿城法院考虑到实际情况决定中止审理,后电视剧播放完毕,法院恢复审理。
鹿城法院先后于5月30日、7月6日、7月7日召开庭前会议,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并进行了侵权比对。
案件中,存在蒋胜男在晋江文学城网站发表的小说、《大秦宣太后》的小说文稿、蒋胜男交付的电视剧《芈月传》剧本、王小平交付的《芈月传》剧本、电视剧《芈月传》拍摄版剧本。双方使用了不同方法对剧本进行比对。
蒋胜男方将其2012年9月至2014年3月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花儿影视”的《芈月传》剧本与公开放映的《芈月传》电视剧进行比对。从人物关系、人物设置、故事主线、具体情节方面,与电视剧实际播出剧本进行比对。结论是:《芈月传》电视剧与蒋胜男剧本相比,在人物设置、主要人物关系及故事情节主线方面,接近完全相同。在具体故事情节方面,相同或近似的情节比例为58%。
“花儿影视”提交的比对意见由中国广播电视协会电视剧工作委员会(现更名为中广联电视剧工作委员会)秘书长余飞制作。从蒋胜男剧本与王小平剧本之间的差异性进行比对,结论是:王小平版与蒋胜男版相同字数占比23.5%,重大修改字数占比28.2%,完全不同部分占比48.3%。
此外,余飞作为被告的专家证人,列席庭前会议,并接受了双方当事人、法庭的质询。
7月18日,原告、被告双方律师落座,一声法槌下,庭审正式开始。双方围绕编剧署名展开激辩。
“花儿影视”方认为,当时签订的《电视剧剧本创作合同》中已明确约定编剧署名的排序由其决定。署名“总编剧”与写作比例无关,以掌握剧本大方向、立意等方面来确定。认为蒋胜男提供的电视剧剧本无法达到要求,他们只能另行委托他人进行创作,但也没有达到要求,而后解除了合同。此后找到了王小平,通过创作并六次修改剧本,终于符合了要求。他们认为,署名权行使的载体应为作品本身,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规定应当在宣传品上为原作者署名。
蒋胜男方认为,法律上没有“总编剧”的概念。即便合同约定了由“花儿影视”决定编剧署名排序,也要建立在自己提供的剧本不符合委托方要求,通过多次修改后仍无法达到要求,致使制片方另行聘请编剧创作,才会产生编剧署名排序的问题,但其也没有对他人署名“总编剧”的权利。蒋方认为,“花儿影视”聘任王小平进行电视剧剧本创作违反了合同约定。
王小平方认为,即使其借鉴了蒋版电视剧剧本,但其并没有占为己有,而是克服了蒋版剧本的缺陷,重新构思创意,是独创作品。
庭审持续了一天,鹿城法院将择期对本案作出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