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浙江”建设辉煌十年
陈柳裕
2006年4月26日,浙江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通过了《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决定》,确立了建设“法治浙江”的战略,率先开始了法治中国建设在省域层面的实践探索。十年来,我省不断推进“法治浙江”战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公共权力得到更加有效制约、人民权益得到更加充分尊重和保障的法治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建设各个领域的法治化水平得到了显著提升,走出了一条经济发达地区法治先行先试的新路子,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了鲜活的样本。
发展民主政治
建设政治文明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建设“法治浙江”的重要目标。十年来,我省各级党委进一步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在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同时,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大力发展民主政治,着力建设政治文明。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得到切实加强。十年来,我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了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支持和保证省和有地方立法权的市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地方立法权,支持和保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和选举任免权。2009年6月,省委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意见》,从制度上保障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人大职能作用的发挥。省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发挥代表作用、规范代表选举工作、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组织制度和工作机制。通过修订《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为我省各级人大代表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更好地发挥代表作用提供了有力保障;通过修订《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了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通过修订《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进一步提高了人大常委会的议事质量和效率;通过制定《浙江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进一步完善了预算审查工作的制度和机制建设;通过制定《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进一步健全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行使规则;通过制定《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保障人事任免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更加完善。省委2007年1月出台的《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把坚持与完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促进了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发展和完善。2009年7月省委出台的《关于加强和完善人民政协政治协商促进科学民主决策的意见》,是全国第一个省级党委制定的专门规范政协政治协商工作的制度性文件。它明确了政治协商的原则,细化了政治协商的内容,丰富了政治协商的形式,完善了政治协商的程序,明晰了协商主体的责任。2013年11月省委出台的《关于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意见》,进一步从制度机制层面对推进政协政治协商加以规范,增强了政治协商制度的可操作性和执行力。
加强地方立法
夯实法治之基
加强地方立法,是建设“法治浙江”的前提。十年来,我省不断加强地方立法工作体制机制建设,确保了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大政方针在我省得以有效贯彻落实,及时解决了中央立法不能独立解决或者暂时不宜由中央立法解决的各种问题,最大限度地自主解决了应当由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解决的各种问题。
法规规章不断健全。十年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新制定地方性法规107件,批准杭州、宁波两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景宁畲族自治县人大报批的法规、单行条例102件,省政府新制定政府规章116件。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省政府还修订、废止了大量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这些地方立法的项目,内容上涵盖了我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建设等各个领域,为建设“两富”“两美”现代化浙江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
立法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十年来,我省有地方立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有政府规章制定权的各级政府,在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地方立法调研制度、年度立法计划编制和实施制度、年度立法项目征求公民意见制度、法规规章起草小组制度、法规规章草案征求市县区人大意见制度、常委会审议法规制度、地方立法专家库制度、法学专家参与地方立法制度、地方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制度、地方立法听证制度的基础上,启动了对建立地方立法“立、改、废、释”有机统一的工作机制、立法质量评估机制、立法成本效益分析机制、语言文字专家参与地方立法工作机制、立法草案网络实时交流机制的探索。2008年11月,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与省政府法制办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立法沟通协调,改进立法工作的若干意见》,就立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立法项目起草工作精细化管理制度、立法计划实施情况通报会制度、法规草案提前介入制度、法规重要问题修改协商制度、年度立法计划预安排制度、立法项目起草工作责任考核制度等作出了一系列规定,从而有力地推进了省本级两大立法机构工作协调机制的制度化建设进程。
推进依法行政
建设法治政府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浙江”的必然要求。十年来,我省在以“科学有为”为目标逐步调适政府自身的角色和职能定位的同时,不断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
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十年来,我省在不断深化“强县扩权”改革、探索实行“大部门体制”改革、全面推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同时,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中心,有效启动了“四张清单一张网”建设。建立了政府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企业投资负责清单四张清单,并加快构建省、市、县三级联动的政务服务网,取得了明显成效。例如,在“一张网”建设方面,开通了全省政府政务服务网,通过权力事项集中进驻、网上服务集中提供、信息资源集中共享,初步实现了省市县三级一体化建设与管理。
依法规范行政权力。构建了科学民主公开的决策机制。通过制定《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大力加强公权力公开运行的监督机制。在不断加强行政层级监督机制建设的同时,于2012年制定出台了《关于深入推进“阳光工程”建设的意见》,规范权力阳光运行,构建了“部门全覆盖、实现全公开、过程全规范、结果全透明、监督全方位”的权力运行新机制。率先于全国在2013年10月公布了浙江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标准,按年度对省级部门和11个地市的法治政府建设状况实施内部评价、专业机构评估和社会满意度测评“三位一体”的评估工作。
强化司法职能
确保公正司法
司法是实现、维护和争取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建设“法治浙江”的关键一环。十年来,我省司法机关自觉把维护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真正实现了法治为民。
法院职能充分发挥。十年来,我省法院系统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稳妥推进各项司法改革,切实提高司法能力和公信力,各项工作不断取得新突破。
2006年初,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全省人民作出了三项承诺:“努力做到不使有诉求的群众因经济困难打不起官司,努力做到不使有理有据的当事人因没有关系打不赢官司,努力做到不使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没有关系得不到保护”。我省法院以贯彻落实“三项承诺”为工作主线,不断增强司法为民宗旨意识,不断丰富司法便民措施,极大地促进了法院职能的充分发挥。
2009年初,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全省人民作出了“抓好八项司法,服务科学发展”的承诺。此后,我省法院以落实、践行、深化“八项司法”为工作主线,高度关注经济、社会形势反映到司法层面的变化发展态势,紧紧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工作重心,抓好能动司法、和谐司法、民本司法和协同司法;紧紧围绕公正高效廉洁审判的工作要务,抓好规范司法、阳光司法、廉洁司法和基层司法,在实现法院自身科学发展的同时有效提升和促进了法院工作服务科学发展的能力和成效。
法律监督不断加强。十年来,我省检察系统坚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线,在不断推进检察改革创新以增强法律监督的整体效能、坚持严格公正文明廉洁的执法要求以切实加强检察队伍建设的同时,着力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工作的进一步深化、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健康发展、诉讼监督工作的全面加强,为我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健康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十年来,我省检察系统的各项主要检察业务指标一直名列全国前茅,特别是围绕实施“八八战略”“四大国家战略举措”和打好“五水共治”“三改一拆”“海上一打三整治”等转型升级组合拳,立足检察职能,强化司法办案,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服务发展、保障民生的能力和绩效得到了不断提升。
此外,十年来我省的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等法律服务业得到了蓬勃发展,法律援助事业得到不断拓展,司法救助制度得到高效运行,普法(依法治理)宣传教育工作得到不断深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得到不断深化、法治建设的基层基础得到不断夯实。
我省推进民主法治建设的成功实践充分说明,“法治浙江”战略既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新型载体,又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创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战略部署,为进一步深化我省法治建设指明了方向。我们要全面总结建设“法治浙江”的巨大成就和宝贵经验,进一步深化“法治浙江”建设,力争在建设法治中国的进程中继续走在全国前列。
【作者为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