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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7版:政治纵深

浙江设区市赋予立法权大事记

  2014年12月,省委十三届六次全会提出,落实除杭州、宁波以外的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加强设区的市地方立法能力建设。

  2015年3月,新修改的立法法公布后,省人大常委会召开9个设区市座谈会,要求积极做好组织机构、立法队伍、立法制度和立法项目选题的准备。

  2015年5月,省委常委会专题听取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落实我省9个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有关问题的汇报。

  2015年6月,省人大常委会下发《关于推进九个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的指导意见》。9个设区市全部成立了由市委书记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挂帅的筹备领导小组。

  2015年7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温州等5个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时间的决定》,温州、湖州、金华、衢州、台州等5个设区的市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2015年9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嘉兴等四个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时间的决定》,嘉兴、绍兴、舟山、丽水等4个设区的市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

  2016年3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查批准杭州、宁波、温州等11个设区市人大常委会报批的13件法规。至此,我省11个设区市均有了本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记者 廖小清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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