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地方立法开启新时代
浙报制图:陈仰东
嘉兴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嘉兴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嘉兴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嘉兴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条例》
湖州市人大常委会颁布《湖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湖州市人大常委会颁布《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绍兴市人大常委会颁布《绍兴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金华市人大常委会颁布《金华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衢州市人大常委会颁布《衢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舟山市人大常委会颁布《舟山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台州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台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丽水市人大常委会颁布《丽水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温州市人大常委会颁布《温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温州市人大常委会颁布《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考虑到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草案主要将由政府起草并提出,同时政府也将同步开始制定政府规章,因此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也应当配置必要的立法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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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人大及其常委会联系监督内务司法工作的需要,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设有内务司法委员会或者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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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相关精神及多年来全国人大及地方人大立法实践,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应当设立法制工作委员会,作为常委会专门承办立法具体事务的工作机构,并配备不少于6名具有立法专业知识或经验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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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立法法和《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的规定,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应当设立法制委员会作为统一审议法规案的专门委员会。
根据相关规定,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根据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记者 廖小清 整理)
浙报制图:陈仰东
新获地方立法权的
9个设区市
已颁布的法规
设区市可制定出台哪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设区市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