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报 数字报纸


00017版:政治纵深

立法重在
法之必行

  依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这既给设区的市带来新机遇,可以通过立法解决改革发展过程中“基层探索”于法有据等问题,又带来不少新挑战,由于这项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立法能力等方面仍有待提升。

  从这1年的实践来看,我省9个新获得立法权的设区的市,立法工作稳步推进,都有了自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温州市人大常委会颁布了《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该条例系浙江第一部、全国第四部新获得立法权的设区的市制定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嘉兴市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嘉兴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条例》;湖州市人大常委会颁布了《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该法规是全国首部专门就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进行立法的地方性法规……应该说,我省设区的市的立法工作整体走在全国前列。

  同时,设区的市立法作为一项新生事物,也遇到立法权限的界定、立法能力的建设以及与现有立法体制的磨合等诸多困难和问题,需要未雨绸缪,认真研究并妥善解决。

  对于设区的市而言,该如何把握好立法这个机遇?笔者认为,首先,要避免地方性法规成为“什么都可以往里装的筐”,必须严格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围绕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其次,要坚持地方特色这个基本原则,地方立法必须立足于地方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围绕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对立法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法规。再次,要进一步提升立法质量,不断完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工作机制,破除部门利益的不当影响,持续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点就在于保证法律严格实施,做到严格执法。古人说,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因此,立好法后,还要把“纸面上的法”真正落实为“行动中的法”,切实推进法治国家建设进程。


浙江日报 政治纵深 00017 立法重在
法之必行
2016-07-14 1722844 2 2016年07月14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