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1.上表本金基准日为2016年6月21日、欠息基准日为2015年6月21日。2.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3.清单中的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4.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约定为准。
联系电话:(0571)87836707 82535806
特此公告。
根据郑泽华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所合法拥有的本公告项下资产(包括债权及担保从权利),已于2016年6月24日依法转让给郑泽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特公告通知各债务人及担保人(或义务承担人),从公告之日起向郑泽华履行相关义务。郑泽华作为上述资产的受让人,现公告要求债务人及担保人或义务承担人,从公告之日起向郑泽华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或法院判决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公告
郑泽华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2016年7月7日
序号 | 债务人名称 | 债务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 担保人 | ||
借款合同编号 | 本金 | 欠息 | |||
1 | 浙江特斯亚鞋业有限公司 | XC628730123020130270、XC628730123020130296、 XC628730123020130300、XC628730123020130306、 XC628730123020130320、628730123020130346、 XC628730123020130352、XC628730123020130383、 XC628730123020140011、XC628730123020140050、 XC628730123020140059、XC628730123020140248、 XC628730123020140248、XC628730123020140249、 XC628730123020140291 | 64879864.28 | 2881510.00 | 保证人:温州市东方铜业有限公司(原名温州市龙湾东方铜带厂)、浙江三雄麒鞋业有限公司、浙江泰来富利康鞋业有限公司、普正控股有限公司、季克旺、王忠云、季克瑞;抵押人:王靖来、张爱珠、季克旺、王小燕 |
联系电话:(0571)87836707 (0577)86633188
特此公告。
根据朱振国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所合法拥有的本公告项下资产(包括债权及担保从权利),已于2016年6月24日依法转让给朱振国,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特公告通知各债务人及担保人(或义务承担人),从公告之日起向朱振国履行相关义务。朱振国作为上述资产的受让人,现公告要求债务人及担保人或义务承担人,从公告之日起向朱振国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或法院判决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公告
朱振国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2016年7月7日
序号 | 债务人名称 | 债务情况:单位:人民币元 | 担保人 | |
本金 | 欠息 | |||
1 | 温州市弘合布业有限公司 | 54,590,700 | 2,799,949.04 | 抵押人:温州市弘合布业有限公司;保证人:温州友邦合成革有限公司、浙江红羚羊科技有限公司、温州百丈实业有限公司、姜杰。 |
特此公告。
根据金鑫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所合法拥有的本公告项下资产(包括债权及担保从权利),已于2016年6月28日依法转让给金鑫,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特公告通知各债务人及担保人(或义务承担人),从公告之日起向金鑫履行相关义务。金鑫作为上述资产的受让人,现公告要求债务人及担保人或义务承担人,从公告之日起向金鑫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或法院判决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公告
金鑫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2016年7月7日
序 号 | 企业 名称 | 截至2016年 6月1日债权 本金余额 | 利息 | 担保人 |
1 | 浙江长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10599655.65 | 暂计算至2015年10月21日的利息为533742.54 | 保证人:胜武实业有限公司、蒋成祥、朱永新、周方辉、伍光衡、朱吕武、朱贤海 |
抵押人:浙江长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名下位于乐清市黄华镇第二工业区的厂房,土地面积4522.4平方米,建筑面积2657.53平方米,提供抵押。 | ||||
2 | 11497867.69 | 暂计算至2015年8月20日的利息为484615.25 | 保证人:蒋成祥、伍光衡、朱吕武、朱贤海 | |
抵押人:1.浙江长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名下位于乐清市柳市镇岐头一村的土地,面积为5833.35平方米,提供抵押;2.浙江长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名下位于乐清市柳市镇岐头一村的土地,面积为5191.41平方米,提供抵押(该抵押权现已注销)。 | ||||
合计 | 22097523.34 | 1018357.79 |
注:1.上表本金、欠息基准日为2015年5月5日。2.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3.清单中的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4.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约定或法院判决为准。
联系电话:(0571)87836769、13676738395
特此公告。
根据夏永帮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所合法拥有的本公告项下资产(包括债权及担保从权利),已于2016年6月30日依法转让给夏永帮。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特公告通知各债务人及担保人(或义务承担人),从公告之日起向夏永帮履行相关义务。夏永帮作为上述资产的受让人,现公告要求债务人及担保人或义务承担人,从公告之日起向夏永帮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或法院判决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公告
序号 | 债务人名称 | 债务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 担保人 | ||
借款合同编号 | 本金 | 欠息 | |||
1 | 温州广安包装 有限公司 | 2014年(平阳)字0363号 | 2,660,000.00 | 55,750.41 | 平阳县塑料七厂(保证)、李上斌(保证)、王素鸾(保证)、温州广安包装有限公司(抵押)、谢小微(抵押) |
2014年(平阳)字0385号 | 3,920,000.00 | 89,061.42 | |||
2014年(平阳)字0399号 | 3,760,000.00 | 85,426.27 | |||
2014年(平阳)字0406号 | 4,760,000.00 | 99,763.87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2016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