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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8版:政治纵深·聚焦

民法典,
经历哪四次编纂

  近日,《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而上一次审议,则要追溯到2002年12月。这中间为何会相隔14年之久?7月1日,记者采访了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张谷,并听他介绍了我国民法典的4次编纂过程。

  “中国属于东亚法律文化圈、社会主义法系,但清末以来即受到大陆法系民法的强烈影响。”张谷说,民法典不仅是社会经济生活在法律上的反映,更是人民生活方式的总结和体现,新中国成立后,起草民法典的工作,就一直时断时续地进行着。“这次不算,之前就有过四次民法典的编纂。”

  通常而言,立法一般用“制定”,但这次民法典却用的是“编纂”,一反立法采用的习惯用语。其原因是“编纂”和“制定”在意思上有很大不同,“编纂”是指重新审定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废除已经旧的,修改相互抵触的部分,弥补其缺陷或空白,使之成为基于某些共同规则、内容协调一致、有机联系的统一的法律。

  第一次是在1954年,当时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专门的班子,开始民法典起草工作。1956年12月,完成民法草案。但在该草案完成后,由于政治形势发生变化,民法的起草工作被迫中断。

  第二次则是在1962年,根据毛泽东主席发出的“不仅刑法要,民法也需要”的指示,全国人大组成专门的班子,负责民法的起草工作,1964年7月完成了民法第二次草案。同样因为政治形势发生变化,这次也中断了。

  “前两次编纂民法典都没有成功,原因很多,主观上未能重视法制的必要性、未能正确认识商品经济的重要性、客观上实行单一公有制基础上的计划经济体制。整个经济生活,都由行政手段和指令性计划安排的,没有民法典存在的土壤。”张谷教授说。

  “文革”结束以后,中共中央召开了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1979年11月,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成立民法起草小组,开始第三次民法典的起草工作。

  经过3年努力,到1982年5月先后草拟了四个民法草案。但由于我国刚刚开始实行改革开放,城市的经济体制改革尚未全面开展,社会关系处于转型期,有些问题还没有底,客观条件还不成熟,这一草案被搁置。

  第四次则在1998年1月,在当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地位已经确立。于是又开始了民法典的编纂工作。在2002年形成民法典草案,但最后也无果而终。

  “主要原因是因为民法体系复杂,内容浩繁,涉及的既有法律规范、司法解释又众多,梳理费时,如何将这些已有的规范串在一起,形成内在和谐的统一体,既需要高深的学术修养,又要对乡土社会和商业社会的习惯有精准的把握,难度非常大。”张谷说,以我国物权法这部单行法的制订为例,从2000年草案出台到2007年最后通过,8年时间历经全国人大七次审议,实属罕见。

  (记者 黄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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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07 1704904 2 2016年07月07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