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报 数字报纸


00015版:文化

  根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签署的《资产转让协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含各分支行)已将其对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损失赔偿权、利息债权)依法转让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1)87227279、82631836、87836688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2016年7月1日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债权行借款人名称债务情况(截至2016年5月10日)担保人借款合同编号本金欠息1半山支行浙江博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012020009-2015年(半山)字0151号

012020009-2015年(半山)字0177号17,248,509.22369,066.15保证人:河南广城置业有限公司、张琳、徐小龙、浙江锦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浙江光大锦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汇瑞投资有限公司;抵押人:浙江博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2临安支行杭州米亚罗车业有限公司2014(临安)字0173号

2014(临安)字0178号8,000,000.00801,075.99保证人:余胜、临安金诚电子有限公司3临安支行杭州华庭种业有限公司2014(临安)字0102号3,798,000.00605,799.87保证人:李爱芬、汪一明;抵押人:杭州华庭种业有限公司4临安支行临安锦诚机电有限公司2013(临安)字0326号2,486,892.44455,302.73保证人:何伟民(HE WADE WEIMIN)、张梅炎;抵押人:杭州青山湖锦诚置业有限公司5经开支行浙江名莎服饰有限公司2015年(经开)字0101号

2015年(经开)字0001号

2015年(经开)字0074号

2015年(经开)字0076号8,249,658.29 168,057.24 保证人:贾朱喜、盛阿芬;抵押人:浙江名莎服饰有限公司、贾朱喜、盛阿芬6众安支行浙江尽心医药有限公司2014年(众安)字0064号

2014年(众安)字0087号

2014年(众安)字0088号33,379,935.54 3,248,899.63 保证人:浙江钱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好融实业有限公司、金孙亮、许晓娟;抵押人:陆萍

序号债权行借款人名称债务情况(截至2016年5月10日)担保人借款合同编号本金欠息7萧山营业部大自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萧山)字0888号

2015年(萧山)字0043号

2015年(萧山)字0048号

2015年(萧山)字0108号139,023,935.1113,976,724.09保证人:杭州翔盛纺织有限公司、浙江翔盛集团有限公司;抵押人:大自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建杰聚合物有限公司、陈天英、蒋丽娟、李建忠、李杏芬8萧山营业部杭州恒通钢结构有限公司2015年(萧山)字0370号9,500,000.00619,710.03保证人:浙江嘉明气体化工有限公司、杭州荣顺羽绒制品有限公司、周火林、徐彩芬;抵押人:杭州恒通钢结构有限公司9萧山营业部杭州萧山商业城荣帆副食品批发部2014年(萧山)字0201号2,248,621.01444,744.92保证人:杭州萧山商业城俊达副食品商行、杨荣华、邵爱玉10萧山营业部杭州萧山商业城俊达副食品商行2014年(萧山)字0198号2,235,421.09443,995.81保证人:杭州萧山商业城荣帆副食品批发部、来梅娟、王正富合计226,170,972.7021,133,376.46  注:1.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2.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2016年5月10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他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含各分支行)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执行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3.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浙江日报 文化 00015 2016-07-01 浙江日报2016-07-0100010;浙江日报2016-07-0100008;浙江日报2016-07-0100009;浙江日报2016-07-0100011;浙江日报2016-07-0100012;浙江日报2016-07-0100014;浙江日报2016-07-0100013;浙江日报2016-07-0100015 2 2016年07月01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