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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8版:经济周刊·深读

处置僵尸企业需依法

  “僵尸企业”是美国经济学家提出的概念。指的是那些无望恢复生气,但由于获得放贷者或政府的支持而免于倒闭的负债企业。从全国层面来看,“僵尸企业”较为明确地指向钢铁、煤炭等产能过剩的、依靠政府补贴或银行续贷的央企和大型国企。

  若以此标准来衡量民营企业居多的浙江,“僵尸企业”定义存在的地域特色就非常明显地体现出来。根据浙江省经信委的摸排,我省“僵尸企业”享受政府补贴的很少,长期“四欠(欠薪欠税欠息欠费)”的企业也不多。浙江“僵尸企业”成因大致分三类:一类因为“资金链”“担保链”处理不及时而变得不死不活、停在那里的企业;一类因为把制造企业当融资平台以获得银行贷款,而贷来的款不投入实业,去搞房地产、资本投资等。为了持续获得贷款,这样的企业即便亏损,生产也不会停;还有一类企业是趁前几年工业用地便宜跑马圈地,靠土地抵押转让赚钱。他们看准的是土地增值,而不是做实业。因此,浙江的“僵尸企业”从本质上看,更多是指在市场经济中陷入困境的企业,具备了《企业破产法》上的破产原因需要得到破产司法救济的企业。

  综上所述,我省处置 “僵尸企业”,遭遇“大量职工下岗、银行坏账大面积暴露”的概率小,“钱从哪里来、人到哪里去”的问题可控,但需要从市场出清的“僵尸企业”个体多。

  那么,浙江该如何处置较具有地域特色的“僵尸企业”?从宏观来讲,抓住重点、分类化解、精准施策,协调推进;从具体方法来讲,有诸如并购重组、托管经营、扶持发展、破产退出。

  处置“僵尸企业”,政府不能缺位,司法不能无所作为。政府主要是通过看得见的手,制定相关的政策,从宏观上界定哪些属于“僵尸企业”,通过税收、用工、信贷等政策措施,让“僵尸企业”露形,逼其退出。同时,对退出市场企业的一些资源、资产的重新配置,制定具体的政策,便利变价出售、鼓励重组利用,使其在市场上有效配置,合理使用。对下岗的工人制订重新就业的政策和具体的分流措施,对一些暂时不能就业的除了生活给以保障外,要通过就业培训,增加就业的机会。

  司法要通过破产程序,对具有挽救可能的企业,最好用和解或重整程序,使企业再生,适应市场的需要;对无挽救可能的企业,要通过破产清算的“清道夫”功能,把“僵尸”和“死亡”企业出清。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僵尸企业”市场主体也有责任主动退出市场。对自己不主动“就医”,也无他人送去“就医”的“僵尸企业”,法律还有“执破衔接”来实现“僵尸企业”市场出清。

  总之,处置“僵尸企业”需要法院常态化地受理破产案件,辅之以政府“阶段性的行政手段”。企业病了能“就医”,死亡了能“入土为安”, “僵尸企业”才能从市场出清。

  “僵尸企业”是在中央政府提出“去产能”大背景下提出的。只有理清“僵尸企业”与“去产能”的关系,才能判定“僵尸企业”,处置“僵尸企业”,才能达到“去产能”,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目的。

  (作者系江山市人民法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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