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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7版:经济周刊

“僵尸企业”处置
国际案例

  美国:救助自身还能“造血”的企业

  2008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中,美国不少大企业陷入困境演变成“僵尸企业”。在对陷入经营困境的“僵尸企业”的处置方式上,美国采取了两种截然不同的策略:对那些确实扭亏无望的企业,放任其通过破产渠道退出市场,或通过破产重整实现再生;而对那些核心业务仍在健康发展,只是融资来源暂时枯竭的“僵尸企业”实施政府救助。

  以美国通用汽车为例,在金融危机开始前,通用汽车已连续三年亏损,金融危机让其雪上加霜。为避免整个汽车产业崩溃,美国联邦政府出台了“不良资产救助计划”,开始向通用、克莱斯勒和包括美国国际集团在内的多家大型企业注资。其中,美国政府以495亿美元援助贷款获得通用汽车公司9.12亿股,持股比例相当于60.8%。事实证明,这次救助相当成功。2010年,通用汽车公司净利润47亿美元,实现扭亏为盈;2011年,公司净利润进一步增长至76亿美元。

  日本:未及时处理僵尸企业致经济衰退

  上世纪90年代初,日本股市和楼市暴跌导致银行不良债权激增,日本政府并未及时处理这一问题。日本的银行努力通过追加贷款暂时缓解不良债权问题,使欠债公司免于被迫裁员,帮助企业苟延残喘,使结果本应退出市场的大量“僵尸企业”存活下来。日本政府也未关闭这些银行、企业或对它们进行资本重组,而是通过提供公开或不公开的担保,以及零星的政府纾困,让这些银行保持着最低限度的运转。日本政府1993年至2002年的公共投资近90%投入到自上世纪90年代初期以来毫无进一步发展空间的领域。

  后来,日本政府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而不得不采取措施。2002年日本政府决定设立政府主导的产业再生机构,救助濒危企业加速银行不良债权的处置。2003年,日本国会正式通过了《产业再生机构法》。但终因贻误时机而并未带来经济的发展。“僵尸企业”缺乏创新活力,生产效率得不到提高,导致日本经济增速放缓,使日本陷入“失去的二十年”。 (记者 夏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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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29 1660231 2 2016年06月29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