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律师权利,善法亦需细规
黄宏
随着《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逐步落实,律师群体能从司法改革中有更多“获得感”,当事人的权利也因此得到更好维护。
保障律师权利,善法亦需细规
黄 宏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这一新规,立足于打造良性司法生态,针对实践中的诸多司法顽症,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充分发挥律师作用,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前段时间举行的全省律师工作会议,也提出要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这反映了党和政府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重视。
这类规定在以往两院、各部门规定中并未少发,但律师权利受到侵害的个案仍不时发生。最近广西一名律师在法院立案时被撕裤夺手机的事件,就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而在实践中,刑事辩护律师在部分地区甚至成了“高危行业”,也颇值得深思,更遑论司法实践中的律师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等常见顽症。
究其原因,并非没有制度性的规定,而是少数法院、检察院和相关部门有意无意地忽视,相关责任人员需要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也相对有限,导致了权、责、利的脱节,因此使得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缺乏有力的后盾,成了一块制度设计中的“短板”,这不应该是法治社会的常态。
凡此种种,并不能简单归咎为部分手握公权力的人有法不依、有规不循,而应看到,在整个社会意识中,对辩护律师的性质、基本作用、职责、自身权利保障认识上存在误区,背后更有传统文化浸染、制度不完善、公众权利意识薄弱等多方面原因。体现在具体个案中,则会发现有些人把律师和古代的“讼棍”等同看待,有人觉得为犯罪嫌疑人辩护的律师是道德败坏,甚至有些政府官员视律师为“麻烦制造者”。
在当代法治社会中,法律职业日趋技术化、专业化,法律法规也越来越浩繁复杂。与此同时,相关法律当事人中具有足够法律素养的比例却较低,难以运用法律来最大限度地保障自身权利,自行辩护面临着越来越多的限制。律师执业权利得不到充分保障,严重影响了当事人权利的实现。
古人云:“善能解说,是名律师。”这一作用在当下更为明显:律师通过提供法律服务,使当事人免受非法侵害,或获得受害之后的救济,保障的是不折不扣的人权,其意义越来越重大;除此之外,律师还起到约束行政、司法机关不当执法,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的作用。保障律师权利切实得到实现,不但对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起到良性作用,更能助力法治政府建设,其意义不可谓不大。
破除公权力对律师执业权利的限制,不仅需善法,更需细规,尤其是如何对妨碍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为实施制裁上,更需进一步着力。以刑事辩护为例,诸如律师不经许可,可会见何种当事人、如何会见职务犯罪嫌疑人、能否查阅案卷等权利,《刑事诉讼法》均已有明确规定,但相关机构阻碍律师行使权利,该受到何种惩罚,这类细规却不多。
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关系到全面依法治国大局。有理由相信,随着《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逐步落实、相关细则的不断制订,律师的执业权利将能得到社会公众的更多理解、更有效与完整的保障,律师群体也能从司法改革中得到更多“获得感”,当事人的权利也能因此得到更好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