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纪委对案件实施“先处后移”
纪在法前
纪法分开
记者 张梦月 通讯员 季轩
本报讯 (记者 张梦月 通讯员 季轩) “阮晓东、王滨二人分别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杭州市纪委最近通报了两起案例,看似寻常的案例背后,透露出不一般的信息。
这两起案件,是杭州市积极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中纪委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向检察机关移送案件前,一般应当作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要求的首批案件。
早在2015年初,中央就提出了涉刑案件党纪政纪先行处理要求,但在地方实际工作中,对于违法涉刑的党员干部,纪委一般在司法机关侦查终结以前才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个别案件甚至在法院判决之后才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出现所谓“狱中党员”情形。
今年以来,上级纪委进一步明确,涉刑案件“先处后移应该是常态,先移后处应该是例外”。杭州市纪委迅速行动并跟进,对案件初核、调查取证、介入审理、沟通协调、款物处理等工作过程“加速度”发力,在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前,及时作出开除党籍和开除公职处分。
“今后纪委不再将违纪违法问题‘吃干榨尽’,而是着力查清主要违纪违法事实,尽快作出党纪政纪处理。对既违反纪律又涉嫌犯罪的,一般要在移交司法机关之前给予党政纪处分。”
杭州市纪委负责人说,“先处后移”体现了纪在法前、纪法分开,避免出现“看守所党员”“庭上党员”“狱中党员”等不正常现象,确保执纪综合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