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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版:时评

以法治阳光穿透雷洋案疑云

  由检察机关对所涉公安人员立案侦查,打消了此前一些人对涉事机构是否“护短”的疑虑,典型地标示着此事以规范和阳光的方式进入司法空间。有理由相信:“雷洋之死”事件一定会给出一个有公信力的真相。

以法治阳光穿透雷洋案疑云

王玉宝

  “雷洋之死”事件有了积极进展。日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完成对“雷洋涉嫌嫖娼被民警采取强制约束措施后死亡”线索的初查工作,认为符合立案侦查条件。根据办案的实际需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将该案交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立案侦查。6月1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依法决定,对昌平区公安分局东小口派出所民警邢某某等五人进行立案侦查。

  由检察机关对所涉公安人员立案侦查,终结了由公安机关单方面内部自查自纠了结此事的可能,打消了此前一些人对涉事机构是否会“护短”的疑虑,典型地标示着此事以规范和阳光的方式进入司法空间。这是“雷洋之死”真相在寻求法治“供给”上取得的重大突破,无疑也将给关注此事的舆论注入极大信心。至此,围绕此事的种种猜测、疑虑,都不妨暂且打住,一切静待法律的落槌。有公众的持续关注,有司法的公正公开,我们有理由相信:此事不会不了了之,“雷洋之死”事件的有关责任必能厘清,法律的公正必定到来。

  为什么可以秉持这样的信心?这不仅是因为,惟有法治的阳光,才能穿透公众对“雷洋之死”事件的种种疑云;惟有沿着法治的轨道,公众才能结成理解、认同事件真相的“公约数”。更是因为,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直接立案侦查五名公安人员,内在的法治意蕴十分丰富。首先,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彰显出检察、公安这两大公权力部门交叉监督的应有之义,构筑了公安人员所涉案件处理通往正义的程序之路。其次,我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案件,一般实行分级立案侦查,但此次案件查办出现了“提级管辖”,这展现出检察机关对此案非同一般的重视。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管辖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实行分级立案原则。也就是说,对于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昌平辖区的犯罪案件,原则上由昌平区检察院立案侦查。但是,这种分级原则也有例外,即遇到辖区内发生但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重大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可由上级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此次,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四分院而非昌平检察机关侦办,依据的正是这一法律原则。这既是对我国司法制度的尊重,也是对依法行使监督权力的坚守,更是对舆论关切的顺应。

  “提级管辖”,也是另一种意义上的司法“接济”。现实中,处理牵涉重大利益关切的公共事件,同级监督往往难逃“瓜田李下”的嫌疑。这种局面,反映出特殊情境中公信力亟须上级或第三方的“接济”。而实际上,我国的法治体系中,本已设置了诸多“提级管辖”的法律规定。这是我国法治体系科学性和完备性的体现,恰恰反映了法治解决问题的规范性和公正性。问题是,不仅是“雷洋之死”事件的处理,在更多的公共事件处理中,我们都应该在充分研判舆情、尊重公众关切的基础上,积极主动遵循这一法治原则,从而避免公信力缺失引发更大的争议。

  归根结底,公信力缺失,是很多公共事件之所以不断发酵、恶化的共有因子。有足够的公信力,政府就不必怕受压于无理由的质疑,公众也不必陷入虚妄的焦虑。而公信力的成长,本身也建立在法治基础上。日前,浙江规定,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主要负责人当好“第一新闻发言人”。这既是从及时回应舆论关切方面呵护公信力,也是从权威保障方面化解基层公信力不足的尴尬,不失为现代社会治理走向法治和公开化的有益尝试。


浙江日报 时评 00004 以法治阳光穿透雷洋案疑云 2016-06-02 浙江日报2016-06-0200009;浙江日报2016-06-0200006 2 2016年06月02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