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基层检察院首次发布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白皮书——
司法保护,为孩子撑起一片天
本报记者 翁浩浩 通讯员 谢一岚
核心提示:5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透露,将全面提升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成效。“六一”国际儿童节前夕,台州市路桥区检察院发布《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白皮书(2013—2015)》。这是我省基层检察院首次以白皮书的形式,发布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及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现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未成年人犯罪问题逐渐凸显,亟待引起全社会关注。
为什么未成年人大多选择人身性、财产性犯罪?为什么涉毒案件中女孩的比例要比男孩高?当未成年人频频受到侵害时,我们又该做些什么?
一份来自基层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白皮书(2013—2015)》,在引发人们思考的同时,也暴露出了诸多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痛心 迷失歧路的青春
16岁的小兰曾在路桥区某公司打工,因骨折失去工作,休养期间在网吧结识了不良朋友,先后4次在原单位等地,偷窃不锈钢、黄铜、紫铜等金属共计价值5000余元。
案发虽是偶然,却暗含一种典型现象。白皮书显示,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路桥区检察院共受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提请批准逮捕案件191件、247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68件、218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243件、301人。
数据表明,未成人刑事犯罪以人身性、财产性犯罪居多。以审查逮捕案件为例,盗窃案件占到所有案件的54%;抢劫其次,占18.66%;涉毒案件排第3位,占7.39%。其他则多是斗殴、寻衅滋事等案件。
路桥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相对于成年人,未成年人心智单纯,容易受到诱惑。因此,在涉毒案件中,他们多与成年人共同犯罪,且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为主,呈低龄化趋势。这里有个现象比较“反常”:女性比例要高于男性,3年内共有22名涉毒未成年人,男性8人,占36.36%,女性14人,占63.64%。男性以贩卖毒品罪为主,女性以容留他人吸毒罪为主。而女性未成年人吸毒一般因成年人引诱、欺骗所致,高额的毒品消费,往往导致她们走向“以贩养吸、卖淫养吸”的深渊,由受害者沦为犯罪实施者。
同时,有一组数据也值得关注:未成年人犯罪时年龄多集中在16至18周岁。以2015年为例,16至18周岁(含16周岁)占比高达86%。而14至16周岁的孩子犯罪虽然比例不高,涉及罪名却多为抢劫、毒品类等重刑犯罪,其手段暴力、后果严重、人身危险性高,比如当下频发的校园欺凌事件,施暴者多为上述年龄段。
办案检察官分析,14至16周岁的孩子主要处在青春期,比较容易躁动。同时,这个年纪也是孩子逐渐社会化的关键期,他们的心理不稳定,行为很容易失控,这直接导致了他们比成年人犯罪更轻率、更不计后果。
未成年人犯罪还有什么深层次原因?路桥区检察院也进行了大数据分析。结果发现,这些犯罪孩子的家庭状况大多不理想,其中父母“残缺”家庭或经济困难家庭占到38%。“很多犯罪的孩子是因为经济困境、失学辍学、失业无业、缺少成人管教等因素,为谋生计过早进入社会而走了歪路。”办案检察官说。
关爱 失足孩子重归正途
从1986年6月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成立中国第一个少年起诉组至今,中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走过了整整30年,各地对失足青少年的司法保护也日臻完善。
这一点,在白皮书上也有明显体现。
数据显示,2013年至2015年,路桥区检察院的未成年人犯罪不诉率平均每年攀升约1.25倍。与成年人相比,不诉率差距逐年拉大,到2015年达到10倍左右,3年的总比例是成年人的3倍左右。2013年,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对罪错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权。这项制度实施以来,检察院共对19名罪错未成年人实行附条件不起诉,占不起诉总量的42.22%。
路桥区检察院曾办理过这样一起案件:初中生小双先后3次在路桥区金清镇一家化妆品店内盗窃化妆品,还偷了邻居250元现金。办案检察官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复核后认为,小双的犯罪情节轻微,而且没满18周岁,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罪行,并且退还了赃物,有可能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案发后,小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家长也作出了相应的赔偿,取得了对方的谅解。随后,办案检察官又向小双所住的社区了解她的日常行为表现,还征求了公安机关和社区群众的意见。最终,路桥区检察院对小双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同时,路桥区检察院也为有罪错的未成年人量身打造了一系列贴心制度。比如“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机制。就是说,由一个承办检察官负责一起案件的批捕、起诉、诉讼监督和预防帮教工作,以便更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挽救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和效果。又比如探索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不公开听证制度,3年共对16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进行不公开听证,多数作出不捕、不诉或判决缓刑处理,让未成年人顺利回归家庭社会。令人欣慰的是,截至今年5月底,没有一人重新犯罪。
在浙江,从基层检察院到省检察院,都对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有新探索。2014年1月27日,《浙江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试行)》正式实施。《办法》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封存范围、封存程序、责任分工及对被封存记录的犯罪未成年人的保护措施等都作出了详细规定。其中明确,依法应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法院的裁判文书一般不送达未成年被告人所在的学校、居委会、村委会等单位和组织。对于应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而未封存的,以及违反规定泄露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检察机关将及时予以纠正。
破解 各方共筑预防平台
近年来,路桥区某镇的未成年人盗窃案件居高不下。有些未成年人把盗窃作为学习犯罪技术的“试验田”,从盗窃、抢劫等较为原始简单的犯罪起步,向“开设赌场、组织容留卖淫、走私贩卖毒品”等成人化和组织化犯罪发展。为什么会这样?原来,这些未成年人往往在14至16周岁就有盗窃劣迹,公安和司法机关无法对其进行刑罚规制,导致出现“抓了又放、放了又抓”的怪圈。
实践证明,未成年人犯罪的因素不仅在于未成年人本身,更是各种社会因素、教育因素和家庭因素交互作用的结果。比如从未成年人犯罪成因分析,家庭环境恶劣会导致成长不利;社会保障机制缺位会导致外来流动人口犯罪比例居高不下;教育资源失衡会导致失学、辍学现象严重。因此,加强未成年人特殊保护、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需要全社会的积极参与和共同努力。
但目前来看,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上,司法机关之间、司法机关与社会机制之间的衔接存在前后、内外脱节现象。刑诉法虽然明确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特殊保护程序,但仍属于原则性规定,缺少可操作性的适用标准。同时,公、检、法、司等部门在运用法定代理人及合适成年人到场参与诉讼、社会调查、快速办理、宽缓刑事政策、犯罪记录封存、未成年人单独关押等制度时,还存在不衔接、不协调问题。
为此,白皮书认为,应该形成政法机关之间一体化平台,提高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专业化和规范化水平。在工作评价标准、分案起诉、法律援助、观护帮教、社区矫正、犯罪记录封存等制度上,形成相互衔接、相互配合的保护工作体系,突出少捕慎诉少监禁、一体化办案、人性化帮教等价值取向,比如可以结合地域特色,统一标准,相应提高未成年人犯罪的构罪标准、明确从轻条款的法律适用、放宽非羁押刑的认定标准、细化非刑罚的处理方式等,着力落实宽缓刑事政策,全面形成司法保护合力。
当然,预防犯罪才是惩罚犯罪的最终目的。白皮书建议,大力加强法治宣传,构建家庭、学校、社区三位一体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