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多些人情味
翁浩浩
5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透露,2013年至2015年,全国检察机关对12万多名未成年人进行犯罪记录封存。
一个数字的背后,是4年多持续不断的努力:2012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首次明确了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规定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2014年1月,正式实施的《浙江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对于犯罪时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于刑事处罚的未成年被告人,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众所周知,法律是一种刚性约束。任何人触碰法律底线,都会受到严厉制裁,未成年人也不能例外。但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涉世不深,价值观、人生观和世界观都没定型,因而大多数的违法犯罪具有偶然性,往往是“一失足而成千古恨”。在这种特殊的情况下,一味依靠刑罚惩罚,并不能有效解决未成年人犯罪日趋多发的现状。因为犯罪记录的存在必然会对未成年人的工作、生活、学习带来许多不利影响,容易产生“一日为贼、终身为贼”的“标签效应”,不仅会妨碍未成年人的改造,还可能导致他们自暴自弃,再次走向社会的对立面。
现代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而法治的追求之一,就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因此,对司法机关来说,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要严管,更要厚爱。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立,充分体现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很大程度上弱化了标签效应,让他们不用背负太重的包袱。通过一系列教育感化,可能帮助他们“了无痕迹”地回归社会,增加生活的信心和希望。
事实上,不仅是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近年来,各地各级司法机关探索、完善了社会调查、亲情会见、合适成年人到场、强制辩护、附条件不起诉、分案起诉、犯罪记录封存、心理干预等一系列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办案制度,大大提高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效果。
当我们在为这些制度举双手点赞的同时,也应该看到,犯罪记录封存等制度,毕竟属于事后的“补救措施”。更重要的,是把未成年人保护的关口前移。这就需要各级党委和政府、社会各界都行动起来,关心爱护未成年人,严打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净化社会文化环境,为未成年人撑起一片蔚蓝纯净的天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