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湖州市生态
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的决定
(2016年5月27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湖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湖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