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警方查处
考试作弊案件
国家考试中作弊可被追究刑责
记者 翁浩浩 通讯员 张科顶
本报杭州5月17日讯 (记者 翁浩浩 通讯员 张科顶) 5月17日,杭州萧山警方通报一起考试作弊案,这是《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杭州公安机关查处的首起考试作弊案。
4月16日下午,位于萧山某校内的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场,监考老师核对准考证时,发现一名女考生本人和准考证上的照片差别很大,于是向学校考务处反映。很快,学校工作人员和考场监管民警先后到场。女考生叫小珍(化名),是杭州某高校在校大学生。小珍说,她被同学小青(化名)叫来替考。民警随后将小青传唤到派出所。小青交代,这是周某介绍的“业务”,除了小珍,她和另外两名男同学也参与了替考。
据警方介绍,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也就是说,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各种作弊行为都将被追究刑事责任。目前,周某因涉嫌考试作弊罪被杭州萧山警方依法刑事拘留,其他涉案人员(4名考生、2名家长、4名替考人员)被依法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