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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2版:时评

优质服务不应是天价服务

  无论消费者是否选择消费,商家都应当让消费者了解制定价格的内在逻辑。这是消费者的权利,更是商家的义务。

优质服务不应是天价服务

张 韬

  近日,一名乘客在温州机场,自己坐的应是经济舱,但由于帮同事拿行李坐了头等舱的摆渡车。在知情的情况下,这位乘客选择了300米左右的距离收费398元的贵宾车。事后他觉得不合理。

  “一元一米”的价格,着实让人大跌眼镜。但与“天价虾”不同的是,“天价服务”是在消费者完全知情并同意的前提下进行交易的。

  被虚假广告所惑,事后悔不当初的消费体验谁都有过。所以,尽管这位乘客在了解价格和服务内容的情况下选择乘坐,也不足以证明 “一元一米”的合理性。但他是否受到了某种误导从而舍得如此一掷千金呢?据报道,这位乘客的消费动机是,因为要帮乘坐头等舱的同事拿行李,所以选择了头等舱摆渡车。

  显然,“天价服务”虽被冠以“天价”之名,但在消费环节却与“天价虾”有着很大区别。头等舱的机票通常会比经济舱高出很多,享受相对质量较高的服务也属正常。不能因为经济舱的客人觉得头等舱的摆渡车收费过高,而降低头等舱客人所享受的服务标准。试想,如果让一个头等舱的消费者同经济舱的乘客一起挤摆渡车,那觉得“物非所值”者就轮到了头等舱的客人。经济舱和头等舱的乘客都是消费者,他们的权益都应得到保障。

  乘客所在公司负责人表示“希望通过此事,能够引起温州机场方面的重视,并进行整改与管理规范。”到底哪里需要整改?其实问题的症结在于,一个经济舱的客人想要享受头等舱摆渡车,到底应该如何定价才算合理。

  对于收费是否经过物价部门审批,温州机场负责人解释称,因为他们不是公共服务一类的,属于高端服务场所,旅客可以选择自愿消费。但无论是否需要审批,无论消费者是否选择消费,都应当让消费者了解制定价格的内在逻辑。这是消费者的权利,更是商家的义务。


浙江日报 时评 00012 优质服务不应是天价服务 2016-05-11 浙江日报2016-05-1100014;1535326 2 2016年05月11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