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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文化

我省出台意见

支持独立学院
独立规范发展

  本报杭州4月19日讯 (记者 纪驭亚 通讯员 武怡晗) 19日,省教育厅召开支持独立学院发展工作的新闻通气会。记者从会上获悉,本月初,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出台《关于支持独立学院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我省独立学院确立了独立的主体地位,也有了具体的政策支持。

  据了解,从1999年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成为第一批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独立学院开始,10多年来,我省20所高校共设置独立学院22所。2015年,全省独立学院招生和在校生人数分别为4.32万人和17.41万人,分别占到全省普通本科高校招生数和在校生数的28.27%和29.02%。

  我省出台《意见》,着力增强独立学院独立发展、规范发展、持续发展能力,积极鼓励独立学院开展合作办学,增强办学活力,明确独立学院坚持应用型高校发展方向,以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毕业生就业创业为导向,以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目标,努力实现独立学院的特色化发展。

  《意见》从两个方面对独立学院提出规范要求,一是着力落实独立主体地位,要求落实好7个独立,即:具有独立的校园和基本办学设施,实施相对独立的教学组织和管理,独立进行招生,独立颁发学历证书,独立进行财务核算,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是着力理顺体制机制。

  《意见》明确对通过规范验收后的独立学院将给予多方面的政策支持。享受同级政府对民办教育的财政补助政策,获得的省级学科专业等竞争性项目,享受与公办高校一样的省财政补助政策。在公开办学成本的基础上自主确定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在校园用地、房产以及提供学历教育取得的收入等方面享受与公办普通高校同等的政策,在建设规划、用水、用电、用气、排污等方面享受与公办普通高校同等的收费优惠政策。省教育厅等部门安排的学科专业等竞争性项目对通过省级验收的独立学院实行完全开放,支持鼓励申报专业硕士学位人才培养项目试点工作,支持申报自然科学研究、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等各级各类科研项目,支持创建协同创新中心。

  近期,我省将启动独立学院规范设置验收工作。凡符合相关要求的独立学院,均可提出验收申请,通过规范验收的独立学院即可享受《意见》中明确的各项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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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0 1335582 2 2016年04月20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