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问两高办理贪腐案件新司法解释
浙报制图:戚建卫
一问
浙报制图:戚建卫
八问两高办理贪腐案件新司法解释
文字据新华社
贪污受贿“数额较大”如何起步?
通过司法解释对两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规定,将两罪“数额较大”的一般标准由1997年刑法确定的五千元调整至三万元。
二问
三万以下如何追究?
贪污、受贿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同时具有特定情节的,亦应追究刑事责任。
三问
“死刑立即执行”怎么判?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死刑立即执行适用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造成损失特别重大的贪污、受贿犯罪分子。
四问
如何适用“终身监禁”,能否执行到底?
五问
领导“身边人”腐败怎么治?
六问
七问
为何没有规定追逃的内容?
收了哪些“财物”就算“受贿”?
八问
罚金刑的规定能得到执行吗?
解释明确了终身监禁适用的情形,即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过重,判处一般死缓又偏轻的重大贪污受贿罪犯,可以决定终身监禁。终身监禁一经作出应无条件执行,不得减刑、假释。
《刑法修正案(九)》已经增加了相关罪名,司法解释也对相关定罪处罚标准予以明确,使法律得到更好实施。
司法解释将贿赂犯罪的财物,由货币、物品扩大为以货币结算的财产性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会员服务、旅游等。
司法解释规定的是实体而不是程序问题,故其中仅一处涉及追逃,即将“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对于重大案件的追逃、追赃有重要作用的”明确为“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
司法解释进一步扩大了对腐败犯罪的经济处罚力度,对贪污贿赂犯罪规定了远重于其他犯罪的罚金刑判罚标准,并强化了赃款赃物的追缴,对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一追到底,不设时限,永不清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