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嘉兴市秸秆
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条例》的决定
(2016年3月3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嘉兴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嘉兴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嘉兴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嘉兴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