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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宁波市
职业技能培训条例》的决定

(2016年3月3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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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 要闻 00002 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宁波市
职业技能培训条例》的决定
2016-04-01 浙江日报2016-04-0100019 2 2016年04月01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