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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公告

  速读《浙江省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规定》

  一、我省为什么要针对通信设施立法?

  ◆加强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

  ◆保障通信网络安全畅通。

  ◆提升通信服务水平。

  ◆促进通信事业健康发展。

  1.市、县人民政府建立通信设施保护责任制和协调与信息沟通机制。

  2.市、县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省通信管理机构建立通信设施保护沟通协调机制,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3.有关部门划定并公布陆地和海洋的通信设施保护(区)范围。

  4.通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通信设施保护岗位责任制和安全管理、日常防护以及安全风险评估等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并演练。

  5.有关建设活动与通信设施的安全间距规定和防护措施。

  6.通信设施改动或者迁移事项规定。

  7.规定禁止实施危害通信设施安全的活动。

  8.对收购废旧通信设施活动作出规范。

  9.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规定。

  二、《规定》中的通信设施包括哪些?

  通信设施,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通信服务,用于实现通信功能的交换设备、传输设备和配套设备等。主要包括:通信线路类、通信设备类、其他配套设备类和国家认定的其他设施。

  三、通信设施的地位

  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危害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活动。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责

  ◆将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纳入统一规划。

  ◆协调处理通信业有关规划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

  ◆推进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共建共享。

  ◆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保护职责。

  五、有关主管部门职责

  省通信管理局:全省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与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相关的工作。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扰乱通信设施建设秩序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和通信设施保护的相关工作。

  六、通信设施建设有关规划的制定

  ◆省改革和发展行政主管部门、省通信管理机构组织编制省通信业发展规划。

  ◆市、县城乡规划、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编制本级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征求省通信管理机构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省通信管理机构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制定省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编制指导意见。

  七、通信设施建设规划衔接问题

  ◆市、县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包含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内容。

  ◆城乡规划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的位置、需求与布局等内容。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等专项规划要与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相衔接。

  八、通信设施建设有关规划的落实

  ◆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应当作为建设项目选址、工程建设和土地使用等审批依据。

  ◆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预留通信设施建设空间。

  ◆审查有关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应通知省通信管理机构或其委托单位参加。

  九、通信设施建设相关要求规定

  1.对公共区域和公共设施的通信设施建设作出特别规定。

  2.对光纤到户的建设要求作出明确规定。

  3.对通信设施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的共建共享要求。

  4.对通信设施建设和运行的环保要求。

  5.对通信设施建设用地保障要求。

  6.对通信设施建设空间使用要求。

  十、通信设施的保护措施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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