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责任,才能全面治理
陆遥
当下环保工作中,一大症结就是企业违法成本低。污染企业一方面过度消耗资源造成巨大浪费,另一方面又毫无节制排污,加剧污染。节能减排内生动力的缺乏,助长了粗放型生产消费方式。
2015年12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说明国家已经把环境质量改善提升上升到政治高度,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作为《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6项配套措施之一。
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一是实现损害担责的需要,有助于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二是弥补制度缺失的需要;三是履行法定职责的需要。
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就是解决“谁污染,谁治理”的问题,旨在明确企业的主体责任,同时,把环境监管从行政监管、司法监管转向以鉴定评估为技术支撑,以损害赔偿为经济支撑,综合运用司法、行政、经济、技术手段的环境污染全面治理,意义重大。
小康全面不全面,环境质量很关键。奔跑在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路上的浙江,无论在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设计还是推行实践中,始终走在全国前列。如今,浙江已定下“十三五”环境保护工作总目标,关键词是“三大战役”——治水、治气、治土,从天上到地下,布起一道绿色之网,推动我省率先建成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区和美丽中国先行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