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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物权法新司法解释

个人财产
获得更多保障

  本报讯 (记者 黄宏 通讯员 张兴平) 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正式施行。对百姓来说,这一司法解释意味着给自家财产加上了更牢固的一把“锁”。省高院相关法官结合案例,对这一司法解释进行了解读。

  “借名买房”,有条件支持

  “借名买房”,即出钱买房的人是甲,房屋却登记在乙的名下。这种房产登记人和出资者不一致的情况,容易引起纠纷。镇海人王某就遇到了这种麻烦。2007年,她看好房产升值前景,但因为受政策所限,就想方设法向亲戚朋友借钱,并说服他们向银行贷款,由他们出面购房,房子产权登记在他们名下,由她支付购房款的首付及以后的银行贷款。用这种办法,王某先后购房30多套。

  之后,有人瞒着她偷偷把房产出售了。王某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他们归还房产所有权,但王某均败诉。

  最新实施的司法解释第二条中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意味着对“借名买房”这种情况,如果实际付款者能够提供实际付款、长期居住等有说服力的证据,法院可以支持付款者的请求。“但是,‘借名买房’的付款者要获得法院支持,不仅要证明他是实际权利人,同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而且必须没有法律规定或国家政策限制其取得产权。”省高院民庭的法官说。

  善意第三人,权利获保障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未经妻子同意,将房屋、车子卖给别人,而且房屋已过户。还有一种情况,借了人家的车子,却偷偷卖掉了,还变更了登记。这种情况下,车子、房子还要不要得回来?

  省高院民庭的法官表示,这涉及到一个问题:第三方是不是善意取得,如果是,房子一旦被登记了,车子一旦被转移占有了,就要不回来了。

  《物权法》对“善意取得”规定了一系列条件: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已经登记、或者动产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司法解释细化了“善意取得”的内容:第三方买入不动产或动产时,要对卖方是“李鬼”并不知情,还要在买卖过程中没有重大过失。

  此外,不动产或动产的登记簿上不能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在预告登记有效期内,还要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登记簿上不能有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的记载;第三方还不能明知登记簿上权利主体有错误,或者不知道其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

  “按份共有”明晰优先购买权

  有时候,房产会出现“按份共有”的情况,尤其在遗产继承中,容易引起纠纷。

  《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但什么是“同等条件”,物权法并没明确规定。

  司法解释规定,这种“同等条件”,应当综合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还规定了按份共有人向其他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如果请求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共有份额的,法院要支持。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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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03 12819127 2 2016年03月03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