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解“不敢扶”
的非理性担忧
王玉宝
王玉宝
日前,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杭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许多公共场合“不文明行为”将变身“违法行为”,这将有助遏制一些不文明现象的泛滥。
尤须关注者,此条例第三十一条明确:被救助人主张其损害是由救助人造成的,或者主张救助人在救助过程中未尽合理限度注意义务加重其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举证责任。很多人将此与“扶不扶”道德焦虑挂钩,慨叹:有法律撑腰,今后扶老人没有后顾之忧了!
从“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名称不难看出,立法者利用法律法规破解道德困境的主观旨趣十分明显。具体到“第三十一条”,就是要通过明确举证责任,为一些见义勇为者“撑腰”,打消其扶人反被讹诈的顾虑。而民众也从中读出了法的善意,这应能促成积极社会效果。
立法者的出发点值得肯定。不过,关于举证责任的法律原则,其实早已存在。依据民诉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依据侵权责任举证规则,一般侵权,受害人需要承担举证责任。通俗说,说扶人者撞了他的人,需要自己去举证证明。实际上,在数不清的类似案例判决中,这一举证责任大多得到了遵循。从这一点看,我们原本不必对“扶不扶”有这么大焦虑。
也就是说,杭州的这一条例,并没有创造全新的法理原则。但它对法律中原本就有的举证原则予以强调,而这一强调,对于许多对“扶人”行为中权利责任关系并不明确的公众而言,对于许多在“扶不扶”道德困境中盲目担忧的旁观者而言,无疑有着极强的正面导向意义。而对于民众而言,在日常生活中,受害者无疑要更加注意在事发时保留证据,而施救者则无需像以往那样动辄担忧遭到诬陷。
法律常识的欠缺,确实对一些道德困境起到了推波助澜的负面作用。许多人在扶人争议中到处发帖自证清白,其实就是不知举证责任在对方的法律原则,也向全社会放大了莫名恐慌情绪,可见去除“扶不起”道德困境中非理性担忧的急迫性。当然,根本上消解“扶不起”的悲剧,更需重建“陌生人”社会的彼此信任。释放重重束缚的自我戒惧,我们才能共建共享美好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