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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5版:法规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2015年12月10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法律援助制度,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意义

  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保障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获得必要的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执行《法律援助条例》和《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把发展法律援助事业作为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和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平安浙江建设的重要内容,把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法律援助事业取得长足发展,在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援助需求相比,我省法律援助工作还存在制度不够完善、援助范围亟待扩大、保障水平有待提高等问题。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按照中央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总体部署和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加快推进我省法律援助工作改革发展,为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出应有贡献。

  二、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范围

  (一)放宽法律援助审查标准。进一步降低法律援助的申请门槛,将经济困难认定基准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调整为城乡统一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在《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基础上,因以下特定事项或人员申请法律援助,视为符合经济困难标准,无须出具经济困难证明:70岁以上及患有重大疾病的老年人;军队(武警)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执行作战、重大非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工勤人员、在编职工和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病残复员退伍军人、荣立军功者;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因见义勇为行为权益受损需要维权的;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以及解决劳动保障、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纠纷等事项;妇女、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患有重大疾病的人员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和其他严重侵权行为主张权利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简化经济困难认定方式,对持有下岗职工失业证、低保家庭证、低保边缘家庭证、有关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出具的生活困难证明等方面证明材料的申请人或民政部门登记在册的其他困难群众,一般应认定为经济困难对象。

  (二)扩大法律援助受案范围。在《法律援助条例》和《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范围的基础上,将因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因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交通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以及其他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因使用伪劣化肥、农药、种子等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或因遭受环境污染造成种植业、养殖业损失或其他损失主张权利,以及涉及婚姻家庭、食品药品、就业、就学、就医、土地承包、林权纠纷、社会保障、不动产登记、相邻关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我省法律援助事项范围,进一步帮助困难群众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基本生产生活方面的问题。

  (三)拓展法律援助服务内容。对经济状况未达到困难标准,但法律关系简单、案件事实清楚、维权难度不大的案件,提供代书服务。开展法律维权辅导服务,对具有一定文化知识基础但又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来访人,通过法律救济路径指引、证据取得指导等方式,帮助维护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参与申诉案件代理制度,将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决,又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积极开展司法鉴定和公证法律援助工作,使困难群众享受到更加广泛的法律援助服务。

  (四)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注重发挥法律援助在人权司法保障中的作用,落实刑事诉讼法及相关配套法规制度关于法律援助范围的规定,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强司法行政机关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部门的工作衔接和信息互通,确保权利告知、转交申请、通知辩护、结案文书送达等工作及时、规范开展。健全申请类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办理机制,简化刑事当事人经济困难证明形式,逐步提升申请类案件的比例;规范商请类通知格式,加大商请类案件办理力度。健全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机制,提升未成年人保护效果。完善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参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和解和死刑复核案件办理工作机制。推进法律援助参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依法为更多的刑事诉讼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三、不断完善法律援助便民措施

  (一)构建一体化法律援助服务平台。围绕构建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全面推进城乡一体化、网上网下一体化法律援助服务平台建设。加强市、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完善功能区域和无障碍配套服务设施,优化服务环境,满足接待群众需要。着眼于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加大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力度,着重加强乡镇(街道)、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看守所、人民法院等工作站的建设和业务指导,有效解决法律援助服务“最后一纳米”问题。依托浙江公共法律服务网,拓展“12348”公共法律服务专线服务功能,加快建设网上法律援助服务大厅和移动终端法律援助平台,实现实体平台与网络平台对接互通、有机融合,着力解决海岛、山区和偏远农村群众寻求法律服务难的问题,方便困难群众享受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

  (二)优化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措施。围绕党委、政府的重大工作部署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组织开展专项法律援助服务活动。健全预约服务、法律援助夜市、法律援助流动窗口等多种形式的便民措施。开辟法律援助维权绿色通道,对军人军属、农民工、残疾人、8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等特定群体实行当日受理、当日审查、快速办理。优化法律援助窗口服务,严格落实服务指引、首问责任、限时办结、一次性告知等服务制度。推行法律援助延伸服务,完善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社会救助工作衔接机制,发挥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络点贴近基层的优势,方便困难群众及时就近提出申请,对有特殊困难的受援对象推行电话申请、上门服务。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选派优秀律师在看守所和法院法律援助工作站值班,为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家属提供法律咨询、转交申请等服务。

  (三)完善法律援助区域协作机制。与农民工输出省份签订协作协议,建立异地协作机制,推动省内外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在转交申请、核实信息、调查取证、文书送交等环节的协助配合。加强省内法律援助机构之间的异地协作,完善市域协作机制,通过指派市区律师、引导帮扶结对等形式,为部分经济欠发达县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力量方面的支持。

  四、努力提高法律援助质量

  (一)推进法律援助标准化建设。严格执行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研究制定法律援助工作服务标准和刑事、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出台相关办案指南,规范接待、受理、审查、指派、办理、结案、归档等行为,规范法律咨询、非诉讼事项、诉讼事项办理流程,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研究制定统一的法律援助服务项目清单,实现“菜单式”供给、“订单式”服务。制定实施法律援助设施的具体标准,统一服务场所标识、指引和功能设置,提升服务规范化水平。加强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以信息化促进法律援助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

  (二)完善法律援助质量评估体系。完善法律援助案件评查办法、“第三方”质量评估、群众满意度测评、服务质量检查结果公开机制,全面开展案件质量集中评估工作。细化评估指标,完善评估模式,建立定期开展交叉质量评估制度。完善法律援助服务质量评价、监督、失信惩戒等机制,综合运用案件受理风险评估、办理动态监控、结案专家质量评估以及案件质量评查等措施督促承办人员依法规范提供服务。逐步推行法律援助案件质量与办案补贴挂钩的差别化补贴发放办法,促进办案质量提升。完善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制度,提高投诉处理工作水平。

  (三)创新案件指派方式。健全办案质量管理机制,完善法律援助案件点援制模式,鼓励法律援助机构与律师事务所实行办案签约制、合同制,择优建立志愿律师队伍。通过探索招投标选择服务机构和购买服务等,不断创新指派方式。探索法律援助队伍专业化发展模式,根据业务特长建立分类管理制度,针对案件类型和受援对象的不同特点组建为农民工、未成年人等特定群体服务的专业化团队。确定无期徒刑、死刑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的资质条件,确保案件办理质量。

  (四)提高法律援助监管水平。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是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要健全监管工作机制,细化监督责任,强化全程监管,完善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法律援助人员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执业规范。建立年度检查考核和业绩统计机制,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业务运行、经费使用、档案管理、信息统计、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和奖惩等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专家库,对重大疑难案件实行专家会诊、集体讨论、全程跟踪、重点督办、专家评估,提高案件办理专业化水平。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开展法律援助的考核评价机制,加强对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志愿者从事法律援助服务的监管和指导,维护法律援助工作秩序。

  五、切实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将其纳入党的群众工作范围,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平安建设考核体系、为民办实事和民生工程,及时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工作需要,建立经济困难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促进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要探索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机制,逐步推广政府购买法律援助公益岗位、社会工作者参与法律援助等形式,支持司法行政机关采用聘用等方式解决法律援助机构人员不足问题;建立法律援助责任履行情况考评机制、报告制度和督导检查制度,将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情况、经费保障落实到位情况纳入政府社会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加强地方法律援助立法工作,及时修订《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

  (二)强化部门协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法律援助工作。建立健全各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完善与司法行政机关的配合衔接机制,共同推进法律援助工作。民政部门要将所掌握的本地区困难群众的信息,及时与法律援助机构共享。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档案等部门对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中利用档案进行的调查取证工作,要予以支持并免收复制、查询、咨询、证明等有关费用。各人民团体、工会组织要充分利用自身资源参与做好法律援助工作。

  (三)完善经费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按照明确责任、分类负担、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的原则,完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体制,明确经费使用范围和保障标准,确保经费保障水平适应办案工作需要。要严格执行《浙江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及时足额支付办案补贴,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及法律援助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社会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捐助。

  (四)扩大工作宣传。综合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公布法律援助的基本规定、受案范围、受理条件、申请程序、联系方式等内容标准和要求,加强对法律援助典型案例的宣传,不断提高法律援助的社会知晓率,引导群众依法表达诉求,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权利受到侵害时,能想到向法律援助机构求助,并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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