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原副部长一审宣判
李东生被判15年
据新华社天津1月12日电 (记者 李靖 王茜) 2016年1月12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公安部原副部长李东生受贿案,认定被告人李东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6年至2013年,被告人李东生在担任中央电视台副台长、公安部副部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谋取不正当利益。2008年至2013年,李东生直接索取、非法收受或通过其弟李福升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198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李东生主动交代了侦查机关未掌握的其收受或索取他人贿赂的多起事实,其个人所收受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或退回。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东生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案发后,李东生主动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多起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退缴其个人所获赃款赃物,认罪悔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