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报 数字报纸


00005版:要闻

省委办公厅印发

《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

  本报讯 近日,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各市、县(市、区)党委,省直属各单位党委(党组)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及《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总体要求

  1.重要意义。人民政协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政协协商民主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围绕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广泛协商、凝聚共识的重要民主形式。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有利于广纳群言、广谋良策、广聚共识,有利于促进党和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有利于更好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2.指导思想。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必须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统领,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以“八八战略”为总纲,以“干在实处永无止境,走在前列要谋新篇”为新使命,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坚持集协商、监督、参与、合作于一体,坚持把协商民主贯穿履行职能全过程,进一步拓展协商内容、丰富协商形式、规范协商程序、增加协商密度,提高协商能力和成效,为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建设“两富”“两美”浙江作出更大贡献。

  3.重要原则。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宪法和政协章程确定的人民政协性质定位,坚决维护核心、紧紧围绕中心、倾力服务大局、真情服务群众;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切实提高协商实效;坚持民主协商、平等议事、求同存异、体谅包容,努力营造良好协商氛围。

  二、明确政协协商的内容

  4.政协协商的主要内容。党委、政府制定的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政府工作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重大建设项目、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的重大问题,党委提出的有关重要人事安排建议人选,政府认为有必要进行协商的重要政府规章的制定及修订,各党派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等。

  5.制定政协年度协商计划。党委会同政府、政协制定年度协商计划,对明确规定需要协商的事项必须经协商后提交决策实施。政协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议题、专题政治协商会议议题、浙江政协·民生论坛及其他协商形式的重要议题,应列入年度协商计划,做到协商议题和协商形式相匹配。

  6.在实践中丰富协商内容。鼓励各级政协根据形势发展,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结合实际丰富协商内容,拓宽协商范围。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等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

  三、规范政协协商的形式

  7.完善政协全体会议协商制度。政协全体会议一般每年举行1次。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导同志及党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出席开幕会、闭幕会;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听取大会发言,参加界别联组和委员小组讨论,听取意见。可安排跨界别联组讨论;界别联组和小组会议应安排时间讨论界别提案、推荐界别大会发言。规范会议活动程序和机制。完善大会发言遴选机制,提高发言质量。安排专题协商座谈会。突出界别集体声音,形成各界别对“一府两院”工作报告的集体书面协商意见。及时报送会议成果,如实反映委员意见建议,以建议案或协商纪要形式分别报送党委、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8.健全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制度。省政协一般每年召开2次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市、县(市、区)政协可视情安排。根据议题需要,政协邀请党政有关领导同志出席会议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并可与委员互动交流;邀请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到会听取意见,参加讨论。政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各参加单位、专门委员会、界别组围绕协商议题,会前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各界民意,形成协商建议。会议组织分组讨论,采取自愿报名和界别组推荐、小组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大会发言。会议相关意见建议以政协党组报告、协商纪要等形式报送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

  9.规范专题政治协商会议。省政协一般每年召开2次专题政治协商会议,市、县(市、区)政协可视情安排。根据议题需要,政协邀请党政有关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出席会议通报情况,听取意见,与委员互动交流。会前,发布协商公告,委员自愿报名参加,或由各参加单位、专门委员会、界别组推荐协商代表参加,并做好会前调研和发言准备。会议举行分组讨论和大会发言。大会发言采取委员报名发言、即席发言和互动交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会后,协商成果以政协党组报告、协商纪要等形式报送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

  10.完善浙江政协·民生论坛。省政协一般每月举行1次浙江政协·民生论坛,并列入年度协商计划。选择内容具体、针对性强、关注度高的民生问题作为民生论坛的议题,每次论坛主题提前公告,省政协委员自愿报名参加,邀请部分界别群众代表参加。根据议题需要,省政协邀请省委、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和省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出席论坛,听取意见建议,并现场回应发言。论坛结束后,省政协办公厅及时将论坛情况和委员、界别群众代表的意见建议书面报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11.开展对口协商。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与对口联系的有关部门以议题为纽带建立健全对口联系工作机制,开展对口协商,一般每年组织1至2次。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与有关党政部门会商制定协商方案,以联席会议、小型座谈会、联合调研视察、定期走访交流等方式,面对面就有关问题进行互动交流、议商建言。分工联系专门委员会的政协主席会议成员,根据需要参加协商活动。协商意见建议,可通过面对面沟通方式直接反映,也可通过政协信息专报报送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口部门根据情况邀请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参加重要工作会议或重要活动,政协组织的视察和调研活动可邀请对口部门参加。

  12.开展界别协商。政协各界别与对口联系的有关部门以议题为纽带建立健全对口联系工作机制,开展界别协商,一般每年组织1次。政协各界别与有关党政部门会商制定协商方案,开展调研视察、咨询论证、协商座谈等活动,面对面就有关问题议商交流。界别协商可与专题协商、对口协商、提案办理协商等结合进行,可由某一界别单独或几个界别联合进行,也可依托相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分工联系界别的专门委员会,根据需要参加协商活动。协商意见建议,可通过面对面沟通方式直接反映,也可通过政协信息专报报送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健全政协办公厅(室)和专门委员会服务界别协商的工作机制和保障机制。

  13.健全提案办理协商制度。修订提案审查工作细则,严格立案标准,提高提案质量。加大专门委员会和界别提交提案力度,增加集体提案比重。建立健全交办、办理、督办提案协商机制。在提案交办环节,建立共同交办机制,召开提案交办会,做好落实责任的协商。在提案办理环节,建立健全联系沟通、办理询问、研讨交流机制,把沟通协商作为提案办理的必经环节。在提案督办环节,建立健全跟踪督查和成果反馈机制,做好成果转化的协商。建立和完善台账制度,把提案办理纳入政府年度督查计划。完善提案办理考核评价机制,逐步将提案办理纳入绩效考核体系。落实提案及办理结果公开的有关规定。制定提案办理协商办法。完善重点提案遴选办法,坚持党政领导领办重点提案常态化,加强重点提案督办协商,健全专题类提案集中面商、同类提案“打包”督办、难点提案多轮反复协商机制,探索网络远程办理协商。每年选取部分承办单位,开展提案办理工作民主评议。

  14.拓展协商形式。政协在党委和政府重大决策形成过程中及时召开专题座谈会,有关方面负责同志到会听取意见建议。在视察、考察、专题调研监督等活动中开展协商。通过视察报告、调研监督报告、提案、建议案等形式开展协商。探索不同协商形式围绕相近问题开展联合联动协商。整合现有网络资源,探索网络议政、远程协商等新形式。

  四、规范政协协商议题提出和确定机制

  15.健全党委同政府、政协重点协商议题会商机制。政协全体会议、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专题政治协商会议议题,可由党委、政府交办,可由党委召开的秘书长〔办公厅(室)主任〕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可由政协与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沟通会商提出。浙江政协·民生论坛议题,由省政协办公厅商相关党政部门、专门委员会和界别提出。对口协商、界别协商议题,由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界别与对口联系的党政部门协商沟通提出。重点提案由政协提案委员会在各有关方面推荐基础上,征求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意见,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提出。建立政协内部选题机制,通过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以及座谈会、发函、走访、媒体公告等形式征集议题,积极探索由界别、委员联名、委员小组提出议题。

  16.健全制定年度协商计划工作机制。政协办公厅(室)在征求政协参加单位、政协委员和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年度协商工作计划草案。党委办公厅(室)会同政府办公厅(室)、政协办公厅(室)修改完善年度协商工作计划草案。经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后,报党委常委会会议确定,并由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政协办公厅(室)印发。浙江政协·民生论坛、对口协商、界别协商议题确定后,由政协办公厅(室)统筹协调,制定政协年度协商计划,经政协主席会议审定后印发。重点提案确定后,由政协提案委员会与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会商,提出党委、政府、政协领导同志领办、督办建议,制定重点提案办理协商计划,经政协主席会议审定后印发。对未列入协商计划又确需在政协协商的临时约商事项,由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政协办公厅(室)会商提出建议,经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后,报党委主要领导确定。

  五、完善政协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和反馈机制

  17.政协协商成果的采纳落实。对政协报送的政协党组报告、建议案、协商纪要、浙江政协·民生论坛情况报告、重点视察调研监督报告、政协信息专报、重要提案摘报等协商成果,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有关负责同志要亲自阅批。特别重要的协商成果,应列入党委常委会会议、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对要求有关部门办理的,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应及时送交相关单位办理落实。对口协商、界别协商及政协其他协商活动成果,由有关部门办理或参阅。

  18.政协协商成果的采纳落实情况反馈。对政协报送的协商成果,党政领导同志作出批示和有关会议进行研处的,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及相关部门应及时告知政协办公厅(室);对明确要求有关部门办理的,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和有关部门应在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政协办公厅(室)反馈办理结果。围绕党代会、党委全会重大决策部署形成的协商成果,由党委办公厅(室)和有关部门在相关文件发布后以书面形式及时向政协办公厅(室)反馈采纳情况。围绕“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形成的协商成果,政府办公厅(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政协全体会议结束后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政协办公厅(室)反馈采纳情况。政府每年年底要向政协通报民主监督意见建议办理情况。政协办公厅(室)应及时将反馈情况告知参加协商活动的有关参加单位、专门委员会、界别和委员。

  19.政协协商成果的跟踪督办。对重要协商成果,政协办公厅(室)要会同党委、政府督查部门进行跟踪检查、督促落实。对协商建议中的一些重点、难点问题,政协应通过再调研、再视察、再协商等“回头看”方式,跟踪推动协商成果转化落实。对政协协商成果的采纳落实和反馈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体系。

  六、强化政协协商的制度保障

  20.完善政协协商与党委、政府工作有效衔接的制度。坚持党委和政府领导同志及部门负责同志参加政协协商活动。完善党委召开的秘书长〔办公厅(室)主任〕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工作沟通协调。完善经常性对口联系制度,认真落实有关加强党政部门同政协专门委员会和界别对口联系工作的制度规定,推动对口联系工作规范化。健全知情明政制度,党委召开的有关重要工作会议可安排政协领导同志参加。政府召开的全体会议和有关会议,可视情邀请政协有关领导同志列席。有关部门召开的重要会议,可视情邀请政协有关方面负责同志参加。建立相关部门定期通报情况制度,为政协委员履行职责提供便利、创造条件。政协全体会议召开前,根据需要可组织情况通报会,请有关部门通报年度工作情况。协商活动举办前,有关部门应提供需要协商的相关材料。组织委员视察调研,可邀请有关部门同志介绍情况、交换意见。

  21.政协浙江省委员会研究制定规范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具体意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和《中共浙江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意见》等对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加强政治协商的制度建设,把政治协商作为重要环节纳入决策程序,明确党委、政府和政协在协商活动中的职责。完善民主监督的组织领导、权益保障、知情反馈、沟通协调机制。重视发挥协商会议、视察、提案、建议案、专题调研、大会发言、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委员举报等在民主监督中的作用。政协各种协商活动特别是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题政治协商会议、浙江政协·民生论坛等,增加民主监督内容,加大民主监督力度。健全参政议政的各项工作制度,加强和改进经常性工作。完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制,发挥专门委员会在政协工作中的基础作用。修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浙江省委员会委员视察工作条例。做好党委和政府委托政协开展的重大课题调研和邀请委员参与的重大项目研究论证,集中优势资源,发挥委员主体作用,形成整体合力,提出高质量的意见建议。

  22.健全委员服务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委员的权利和义务,健全委员履职档案,完善履职量化考评办法。严格会议请假制度,委员出席会议和参加活动的情况书面通知本人并在一定范围通报。完善委员年度述职制度。探索建立委员每届任期内就履职情况向本级政协报告的制度。强化廉洁自律,逐步建立委员履职的利益冲突回避机制,制定委员违反政协章程的处理办法。在政协建立健全委员联络机构,完善委员联络制度。建立覆盖全体政协委员的联系网络,充分发挥政协参加单位、专门委员会、界别、机关、所在地省政协委员联络组等联络服务委员的作用。各级政协领导同志考察调研,可视情与当地同级政协委员座谈。政协的视察考察和专题调研活动,可安排当地相关同级政协委员参加。省政协定期向非在杭委员通报工作情况。坚持和完善政协领导同志走访约谈委员和专门委员会走访联系委员制度。建立健全与委员联络的具体机构,明确职责,做好委员日常联络工作,为委员履行职责提供服务管理,依法维护委员依照政协章程履行职责的权利;联系政协参加单位和界别组组长,及时通报政协会议精神和工作情况;做好接待委员信访的工作。

  七、提高政协协商能力

  23.提高政治把握能力。完善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主席会议学习制度,办好浙江政协·崇学讲坛,开展委员培训轮训,发挥政协履职服务综合平台作用,组织委员专题学习研讨。加强委员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宪法法律的学习,在履行职责的实践中,提高运用科学理论分析判断形势,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研究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坚定理想信念,增进政治认同。

  24.提高调查研究能力。坚持问题导向,重视调查研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工作。坚持党政所需、群众所盼、政协所能,选准调研课题。视察和专题调研课题应与政协年度协商计划和政协重点工作相衔接,由主席会议或主席办公会议统筹审定。坚持求真务实,优化调研队伍构成,采取集中调研、分散调研、蹲点调研等形式摸清真实情况。加强对调研成果的研究论证。加强人民政协智库建设,整合各级政协组织、政协委员的智力资源,发挥政协社团作用。

  25.提高联系群众能力。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践行履职为民宗旨,深入开展“系列民生”履职工作。健全社情民意表达和汇集分析机制,畅通和拓宽各界群众的利益诉求表达渠道,积极反映社情民意。完善政协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制度。密切政协专门委员会与人民团体等界别的联系,积极组织委员参加协商、视察、调研、为民服务等活动,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其提供的相关信息和意见建议。有条件的地方可推广委员联系点、联络室、工作站,探索委员网上工作室、网上信箱、微信、微博等联系群众的新形式。委员应主动向群众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解疑释惑,引导群众理性有序合法表达诉求。

  26.提高合作共事能力。完善工作机制,搭建更多平台,加强政协组织与党委统战部门的沟通协调,为民主党派委员和无党派人士委员在政协履行职能、协商议政、发挥作用创造条件。重视发挥民族宗教界委员的重要作用。密切与港澳华侨委员、港澳台侨和外事委员会特邀委员的联络联系。加强与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新媒体中的代表性人士等的联系。健全政协主席、副主席联系各界别委员制度。强化政协开展统战工作的职责要求。政协委员和政协机关中的共产党员应广交、深交党外朋友。在工作中既增进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共识,又包容不同意见的存在和表达,提高合作共事的质量和水平。

  八、加强和改善党对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领导

  27.高度重视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人民政协事业发展进步的根本保证。人民政协事业要沿着正确方向发展,就必须毫不动摇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按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支持人民政协依照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各级党委要充分认识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重大意义,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和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部署要求,善于运用人民政协这一政治组织和民主形式为党委中心工作服务。

  28.建立健全党领导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工作制度。各级党委应把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纳入总体工作部署和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并统筹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按照党委统一领导、各方分工负责的原则,统筹制定加强党委和政府工作与政协协商有效衔接的相关制度。支持政协制定并实施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专项制度。各级党委每届任期内至少召开1次政协工作会议,开展2次对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党委常委会会议听取政协党组工作汇报,讨论政协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和年度协商计划等制度,将制定实施年度协商计划列入党委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政协组织的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题政治协商会议、浙江政协·民生论坛等重要协商活动,应有党政领导同志参加。深入研究发挥界别作用的思路和办法,根据中央和全国政协的统一部署对政协界别适当进行调整。完善委员推荐提名工作机制,优化委员构成。改进委员产生机制,将委员履职考评情况作为留任委员的重要依据,严把委员素质关,真正把代表性强、议政水平高、群众认可、德才兼备的优秀人士吸收到委员队伍中来。加强政协机关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干部选拔、交流和任用,加大干部培训学习、挂职锻炼的力度。

  29.发挥政协党组领导核心作用。政协党组肩负着实现党对人民政协领导的重大政治责任,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坚定不移贯彻执行党关于人民政协的方针政策,把党的有关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贯彻到政协全部工作中去。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确保协商依法开展、有序进行。健全政协重大工作向党委报告制度。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抓好委员队伍建设和政协机关干部队伍建设,强化正风肃纪、反腐倡廉。

  30.营造全党全社会重视和支持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良好氛围。坚持“不打棍子、不扣帽子、不抓辫子”的方针,营造畅所欲言、各抒己见、理性有度、合法依章的良好协商氛围。大力推动关于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理论研究,将其列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的教学计划,纳入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把对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宣传列入各级党委宣传部门的工作计划,积极宣传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履职的生动实践,形成有利于推进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良好环境。


浙江日报 要闻 00005 《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 2016-01-11 4310631 2 2016年01月11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