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市容环境卫生
温州首部
地方性法规诞生
记者 廖小清
本报讯 (记者 廖小清)“赞成60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日前闭会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全票通过温州市人大常委会报批的《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这是新修改的《立法法》赋予设区市行使地方立法权后,我省除杭州、宁波以外的其他市制定的首部地方性法规。
新修改的《立法法》增加了赋予设区市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内容后,省、市人大常委会立即着手推动这项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分两批确定温州、湖州、金华、衢州、台州和嘉兴、绍兴、舟山、丽水9个设区市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此前,杭州、宁波两个副省级城市已拥有立法权。至此,我省11个设区市均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11个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根据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从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