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规范乡镇
公共资源交易
长兴县公管办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起草了《长兴县乡镇(街道、园区)公共资源交易规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在前期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后发文,在全县范围内正式施行。
全县各乡镇(街道、园区)村集体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乡镇、村集体采购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在5万元及以上和50万元以下的公共资源交易,参照《管理办法》执行。
一直以来,乡镇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存在小而散,交易监督体系和职责不够明确,交易程序多、花费时间长、交易成本高等现象。《管理办法》的实施将极大简化乡镇公共资源交易的操作方式,降低乡镇公共资源交易成本,加强乡镇公共资源的规范监督管理。